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字[2020]266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玉鑫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55113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黄勇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年12月0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字[2020]266号
当事人:广州市玉鑫化妆品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飞达路6号001(可作厂房使用)
法定代表人:黄勇 性别:男 职务: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80399532N
2020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飞达路6号001的广州市玉鑫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80399532N,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625。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NO2020A09651,由该公司质量负责人熊瑞签收。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
经调查核实,广州市玉鑫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生产了198盒+44片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芝参林沁润保湿焕颜紧致面膜”(合格 P1812170201 2021/12/18)。
当事人生产的“芝参林沁润保湿焕颜紧致面膜”(合格 P1812170201 2021/12/18)成品共销售195盒+44,销售单价是8.9元/盒,2元/片,销售的总金额为1823.5元。
广州市玉鑫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经销商发出了上述产品的召回通知,由于“芝参林沁润保湿焕颜紧致面膜”(合格 P1812170201 2021/12/18)已经售完,无法召回。
依据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如何计算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所得请示的复函》(卫法监食发〔2000〕第16号)、卫生部《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施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发〔1998〕第13号)规定,销售上述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所得共为1823.5元。
相关证据:
1.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函
2.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NO2020A09651
3.广州市玉鑫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
许可证》复印件
4.广州市玉鑫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勇身份证复印件
5.广州市玉鑫化妆品有限公司质量负责人熊瑞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
6.2020年11月11日的现场检查笔录、送达回执
7.2020年11月18日对熊瑞的询问调查笔录
8.广州市玉鑫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记录、成品进仓单、成品检验报告
9.广州市玉鑫化妆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加工合同、出库单和销售单
10.广州市玉鑫化妆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召回通知和情况说明。
当事人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芝参林沁润保湿焕颜紧致面膜”(合格 P1812170201 2021/12/18)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对已流入市场的产品予以召回,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823.5元,二、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7294元,以上罚没共计9117.5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花都区公益路35号区民政局一楼婚姻登记处旁行政复议办理处、37703446;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85596340。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08日
罚款 9117 元
广州市玉鑫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玉鑫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1625 |
住所 | 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飞达路6号001(可作厂房使用)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飞达路6号001(可作厂房使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080399532N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黄勇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
发证日期 | 2022年10月24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10月23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玉鑫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