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0]613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歌秀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19425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陈连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年12月3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0]613号
当事人:广州歌秀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0222488J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盛路三盛工业区自编1号
法定代表人:李X连
成立日期:2010年08月12日
经营范围: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020年8月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当事人公司的生产车间、成品仓、留样室等场所,未发现有“愈美染发膏(中金棕色)”(批号AIG15)的产品,并现场向当事人送达由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JP2000188),该报告内容显示:“样品名称:愈美染发膏(中金棕色),批号:AIG15,标示生产企业:广州歌秀化妆品有限公司 ,检验项目:染发剂,备注:1、该产品批件与标签标识一致。2、检出标签及批件未标识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该报告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陈连签收。经该公司确认《检验报告》(No:JP2000188)中所检产品“愈美染发膏(中金棕色)”(批号AIG15)是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执法人员提取了上述产品的生产销售记录等资料。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结果有异议,现场表示会提出复检。
2020年8月20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出具《化妆品监督抽检异议复检受理通知书》;2020年9月11日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向当事人出具《复检申请回执》。
2020年12月3日执法人员到该公司检查,并现场向该公司送达由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0A10347)。该报告由李陈连签收。该《检验报告》(No:2020A10347)内容显示:“检验项目:甲苯-2,5-二胺硫酸盐,检验结果:<0.024(最低定量浓度为0.0240)”,另备注:“检出标签和批件未标识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原检验机构: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原检验报告编号:JP2000188;复检申请人:广州歌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复检结果仍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7月15日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盛路三盛工业区自编1号的广州歌秀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愈美染发膏(中金棕色)”(批号AIG15)共506支,于2019年7月20日销售给客户北京客户5支、2019年7月24日销售给山东菏泽客户300支、2019年7月29日销售给上海客户197支,共销售了502 支,均以1.8元/支的单价销售,货值金额910.8元,获得销售收入903.6元。另上述产品成品入仓后抽了4支,当时该公司自检消耗了2支;留样了2支,留样的2支在我局2020年8月7日现场检查前客户反馈产品颜色有误差,你公司自检用掉了。所以没有留样,没有库存。货值金额910.8元,违法所得903.6元。你公司有向客户发召回公告,到目前为止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还没有召回,该抽检不合格的产品是2019年7月份生产销售的产品,难以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 2.询问调查笔录;3.检验报告;4.生产记录;5.销售单据。
我局于2020年 12月22 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在2020年8月5日因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被我局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参照《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七)当事人被行政执法部门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后,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又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的规定,采用从重级别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注册配方组织生产、生产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以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应当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一致。”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903.6元;
二、罚款40000元(从重、货值金额一万以下,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以上罚没款合计40903.6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按照注册配方组织生产、生产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 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30日
罚没 4.09万 元
广州歌秀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歌秀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1305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盛路三盛工业区自编1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盛路三盛工业区自编1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560222488J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李陈连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08月18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8月17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歌秀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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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