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0]615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凯维斯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34786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万胜文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年12月3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0]615号
当事人:广州市凯维斯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59420254A;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园中路4号102房;
法定代表人:王**;
根据《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P2 001852)显示, 广州市凯维斯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凯维斯染发膏(玫瑰红)”(规格:30mlX2,批号:201903060101,保质期:20220305),该产品批件与标签标识一致;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染发剂与显色剂的混合比例为1: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13日对当事人现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承认上述《检验报告》所涉及的产品为其生产的产品。我局于2020年11月25日对当事人涉嫌从事化妆品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2019年03月06日生产了“凯维斯染发膏(玫瑰红)”(规格:30mlX2,批号:201903060101,保质期:20220305)共3126盒,其中6盒用于自检,其余3120盒在2019年03月10日对外销售完毕,每件240盒,每件销售价是192元,共销售13件,销售总额是2496元。合计违法所得共2496元。该批产品已全部销售,无留存。因当事人未按要求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制度,我局已于2020年11月13日向其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P2001852),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3.证据复制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的调查情况;
5.当事人销售记录、生产记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6. 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明当事人基本组织情况、当事人处理与案件有关事宜。
我局于2020年12月 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于2019年1月21日对当事人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文号:(穗云)食药监钟落潭妆罚【2019】21号),当事人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凯维斯染发膏(玫瑰红)”,符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七)当事人被行政执法部门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后,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又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规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重处罚。
当事人从事化妆品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违法所得2496元予以没收;
二、处以罚款12480元(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共计罚没款为1497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进行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立即停止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 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30日
罚没 1.5万 元
广州市凯维斯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凯维斯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1261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园中路4号102房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园中路4号102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759420254A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万胜文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01月05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1年11月22日 |
状态 | 过期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凯维斯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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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