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1]26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赞誉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0433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湘佩 |
违法行为类型 | 商标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01月1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26号
当事人:广州赞誉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5942444XY
法定代表人:李湘佩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九太路7号
2020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九太路7号的广州赞誉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经理陈洪萍在产配合,执法人员就该公司涉嫌违反《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并提取证据材料,并对当事人涉嫌恶意申请注册“雷神山”、“火神山”商标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0年2月4日,当事人委托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 “火神山”、“雷神山”共三个商标的申请(“雷神山”(第5类,注册申请号:43993762)、“雷神山”(第3类,注册申请号: 43994261)及“火神山”(第5类,注册申请号:43991969)),委托费用1740元一直未支付。2020年3月3日,当事人委托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上述三个商标的撤回商标注册申请。2020年3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发文编号分别为CHSB20200000002853ZYCH01、CHSB20200000002861ZYCH01、CHSB20200000002860ZYCH01)核准了上述商标的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当事人未使用过上述商标。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资料确认书》复印件、《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复印件、《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复印件等材料证实。
我局于2020年4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火神山”、“雷神山”是武汉火神山医院、武汉雷神山医院的名称,具有较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承载着全国人民对疫情感染人员早日康复的美好祝愿。当事人申请注册“火神山”、“雷神山”商标,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了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当事人在疫情期间恶意申请注册“雷神山”、“火神山”商标的行为,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一)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的规定,适用从重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规定。
根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对恶意申请注册“雷神山”、“火神山”商标的行为进行警告;
二、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1月11日
罚款 1万 元
广州赞誉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赞誉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1204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九太路7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九太路7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75942444XY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李湘佩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粉单元(散粉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06月14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5月12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赞誉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