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天市监处字[2022]107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东轩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600043691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古秀群 |
违法行为类型 | 食药类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02月1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字[2022]107号
当事人名称:广东轩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76001903T
营业场所:广州市天河区柯木塱坳头北西街38号之二1-5层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021年11月5日,我局案件执法人员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样的“倩芙祛痘平衡喷雾(男士专用)(批号:QFDK3031,限期使用日期:2023/12/03,保质期:三年)”、“倩芙祛痘平衡喷雾(女士专用)(批号:QFDKL1032,限期使用日期:2023/12/21,保质期:三年)”的2款化妆品外包装标示的受托生产企业广东轩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留样室检查发现有批号为QFDK3031的“倩芙祛痘平衡喷雾(男士专用)”留样化妆品2瓶,当事人现场提供了相关记录,未发现有批号为QFDKL1032的“倩芙祛痘平衡喷雾(女士专用)”实物留样。上述2个批次化妆品经检验,检出含有克林霉素禁用物质,结果不符合规定,执法人员现场给当事人送达了2份《检验报告》(NO:2021HG0329-JD、NO:2021HG0435-JD),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于2021年11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日生产的“倩芙祛痘平衡喷雾(男士专用)(批号:QFDK3031,限期使用日期:2023/12/03,保质期:三年)”和2020年12月10日打样生产的“倩芙祛痘平衡喷雾(女士专用)(批号:QFDKL1032,限期使用日期:2023/12/21,保质期:三年)”的2款化妆品,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资医堂护肤中心监督抽样检验,检出含有克林霉素禁用物质,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申请复检。上述2个批次化妆品是上海资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的,并签订了委托加工(OEM)协议。上述2个批次化妆品的外包材是上海资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给当事人的,原料是当事人自行购买的,当事人称上述2个批次化妆品检出含有克林霉素禁用物质,是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7日从广州尼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购进的祛痘剂ATP原料自带的,当事人在购进该原料时索取了合格检验报告,不知道购进的祛痘剂ATP原料含有克林霉素禁用物质。当事人生产的“倩芙祛痘平衡喷雾(男士专用)(批号:QFDK3031)”化妆品的数量为2502瓶,有2瓶留样,提供给上海资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数量为***瓶,委托加工生产单价为1.8元/瓶,销售金额为4500元;当事人生产的“倩芙祛痘平衡喷雾(女士专用)(批号:QFDKL1032)”化妆品属打样赠送产品,没有留样,数量为40瓶,未收取上海资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打样生产相关费用,无销售金额和违法所得。上述2个批次化妆品的销售金额为***元,即违法所得为4500元,货值金额为****元。召回产品由委托生产方上海资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处理。
综上所述,当事人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述2个批次化妆品的销售金额为***元,即违法所得为4500元,货值金额为***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抽验的“倩芙祛痘平衡喷雾(男士专用)(批号:QFDK3031,限期使用日期:2023/12/03)”、“倩芙祛痘平衡喷雾(女士专用)(批号:QFDKL1032,限期使用日期:2023/12/21)”的2个批次化妆品2份《检验报告》(NO:2021HG0329-JD、NO:2021HG0435-JD),证明本案的来源;
2.我局执法人员检查的《现场笔录》、给当事人出具的《询问通知书》,证明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取的相应措施;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39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被委托人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上述2款化妆品网上备案(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19005863、沪G妆网备字2019005907),证明上述2款化妆品是委托生产企业上海资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网上备案的;
5.当事人提供的《委托加工(OEM)协议》,证明上述2个批次化妆品是上海资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上述2个批次化妆品相关生产记录和打样记录、送货单、销售单据及产品出厂《成品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生产过上述2个批次化妆品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产品召回通知书》,证明当事人对上述涉案产品含有克林霉素禁用物质分析原因和采取召回措施:
8.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3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涉案产品,经检验检出含有克林霉素禁用物质的违法事实的认定。
本局已于2022年2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天市监告字〔2021〕执七5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由、理由、内容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以及可要求举行听证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鉴于当事人使用禁用原料生产上述2个批次化妆品时不是主观故意的行为,在生产上述2个批次化妆品时,不知道购进的祛痘剂ATP原料含有克林霉素禁用物质,索取合格检验报告,能提供上述2个批次化妆品相关生产记录及成品出厂合格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并向我局提供了不知道购进的祛痘剂ATP原料含有克林霉素禁用物质的情况说明,且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
2.罚款52000元。
罚没款合计56500元。
请当事人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河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759882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2月17日
罚没 5.65万 元
广东轩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东轩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20244 |
住所 | 广州市黄埔区隧达街11号3栋301房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黄埔区隧达街11号3栋301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6576001903T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古秀群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粉单元(散粉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12月08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8月28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东轩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