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字[2022]92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尚庄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100016381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徐洪雨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02月2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字[2022]92号
当事人:广州尚庄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140881075304
法定代表人:徐洪雨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镜湖工业园迎春路1号
根据举报线索,2021年11月26日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尚庄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曾于2021年9月7日前上市销售未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ipi空气雾感唇釉05甜桃乌龙”。在当事人的生产间、仓库、留样间均为未发现当事人有生产和存放上述化妆品。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8月5日共生产该款化妆品6667支,备案日期为2021年9月7日,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1607133,于2021年9月7日前通过公司的天猫网店销售了21支,销售价49元/瓶,货值金额1029元,销售总价1029元,违法所得102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登记表。
2、《现场检查笔录》。
3、当事人《营业执照》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资料。
4、生产记录资料。
5、送货单和销售记录。
6、产品质检报告。
本局于2022年2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花市监雅罚告〔2021〕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该案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少,至被我局查处止未收到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反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责令停止上市销售未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处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29元;
2、并处10000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634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2月21日
罚没 1.1万 元
广州尚庄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尚庄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1053 |
住所 |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镜湖工业园迎春路1号(可作厂房使用)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镜湖工业园迎春路1号(可作厂房使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40881075304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徐洪雨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粉单元(散粉类、块状粉类);蜡基单元(蜡基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07月05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7月04日 |
状态 | 注销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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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