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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1]16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00923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叶绍顺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02月2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63号


当事人: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08329135K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南村第2工业区大坑边
法定代表人:叶绍顺

2020年12月22日,我局收到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符合规定或问题化妆品核查函》(粤药监稽查专函【2020】1075号)和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问题化妆品线索的函》(柳市监函【2020】324号),当事人生产的HL2006011401批号海露染发膏(亚麻色、90g/盒)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注的染发剂。2021年1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第SC202029345号《检验报告》和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州市监)化检告[2020]gdg-2号《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查获涉案海露染发膏6盒,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于 2021年1月1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1月28日对涉案海露染发膏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穗云市监五队强制字[2021]003号)。
经查明: 2020年6月1日,当事人生产HL2006011401批号海露染发膏(亚麻色)2109盒,经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按国家《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标准,检出该产品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国妆特字G20121447号)配方表中没有的4种染发剂成分,而且产品标签标注成分与产品实际配方不一致。2020年6月4日,当事人以每盒1.68元的价格销售2100盒HL2006011401批号海露染发膏(亚麻色),6盒留样,3盒用于检验。截止2021年1月16日,2100盒产品已全部售出无召回,当事人违法生产货值金额3543.12元,违法所得352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2. 检验报告、送达回证等材料;3.现场检查笔录;4.现场检查照片;5.询问笔录;6.化妆品批生产记录、生产指令单、原料领料单、配料操作记录、生产操作记录表、半成品入库单、生产日报表、成品入库单、成品检验报告、成品出货记录、发货清单、原料检验报告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材料;7.国妆特字G20121447号行政许可批件;8. 产品标签照片;9. 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函、召回报告;10.租赁合同。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出具的SC202029345号《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HL2006011401批号、90g/盒规格的化妆品海露染发膏(亚麻色),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项目染发剂(32种),检验结论: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注的染发剂:4-氨基-2-羟基甲苯、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检出、对甲基氨基苯酚硫酸盐、1-萘酚(C176605)。
国妆特字G20121447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表1配方1”和“表2配方2”显示,海露染发膏(亚麻色)的“配方成分”无4-氨基-2-羟基甲苯、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检出、对甲基氨基苯酚硫酸盐、1-萘酚(C176605)。
海露染发膏(亚麻色)产品标签“成分”和“色粉成分”显示,标签未标注4-氨基-2-羟基甲苯、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检出、对甲基氨基苯酚硫酸盐、1-萘酚(C176605)。
我局于2021年2 月9 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没有从重和从轻处罚情形,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给予一般处罚”的规定,依法给予一般级别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组织生产,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的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实际配方不一致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应当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一致”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生产的化妆品6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3528元
三、罚款35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广州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白云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2月22日

罚没 3.85

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396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南村第2工业区大坑边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南村第2工业区大坑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08329135K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叶绍顺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2年07月05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8月04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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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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