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1]146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 |
注册号 | 44011160011323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崑雄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02月0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46号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23585569N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水村秀盛路130号
经营者:张崑雄注册日期:2008年11月03日
经营范围: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020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了当事人的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等场所,未发现有“荻薇染发膏(栗棕色)”(批号:2019/04/12)的产品。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了由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AHZ20200255),该报告显示“检品名称:荻薇染发膏(栗棕色),批号:2019/04/12,生产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示组分间氨基苯酚,不符合规定。”。上述报告由当事人负责人张崑雄签收,经当事人确认,随上述《检验报告》所检的产品是其工厂生产的,并表示对上述检验报告内容及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查明,当事人对产品包装上的批号是以灌包日期为准标示的,当事人于2019年4月2日开始生产“荻薇染发膏(栗棕色)”(批号:2019/04/12)产品,在2019年4月12日灌装的,当时生产了995支,留样6支,成品入仓989支,于2019年4月30日以1.05元/支的单价销售了989支,获得销售收入1038.45元。留样6支中1支用于自检消耗,留样了5支(因保管不善,已丢失),现无库存。参照《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如何计算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所得请示的复函》(卫法监食发〔2000〕第16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所称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认定违法所得为1038.4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 2.询问调查笔录;3.检验报告;4.生产记录;5.销售单据。
我局于2021年1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亦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当事人在2020年10月16日因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我局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参照《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七)当事人被行政执法部门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后,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又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的规定,采用从重级别处罚。
当事人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038.45元;
二、罚款5192.25元(违法所得5倍)(以上罚没款共计6230.7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 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广州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白云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2月05日
罚没 6230 元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359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亭工业区北四路3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亭工业区北四路3号(A栋101、102、201,B栋1、3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101L23585569N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张崑雄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0年12月11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5年12月10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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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