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1]308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红鑫龙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38502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意红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04月0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308号
当事人:广州红鑫龙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7796098M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夏良村第四经济合作社自编8号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人:刘意红
成立日期:2008年08月14日
2021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夏良村第四经济合作社自编8号)送达三份化妆品检验不合格报告:1、检验报告编号:SP2015533,产品名称:红鑫龙染发膏(紫色),生产日期:2019年7月11日,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2,6-二氨基吡啶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备注:1、该产品批件与标签标识不一致。2、混合比例:1:1。检验出批件未标识的染发剂:对苯二胺、2,6-二氨基吡啶。4、检出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2,6-二氨基吡啶。);2、检验报告编号:SP2015531,产品名称:红鑫龙染发膏(黄色),生产日期:2020年11月23日,生产批号:23/11/2020,检验结论:见检验结果。(备注:1、该产品批件与标签标识不一致。2、混合比例:1:1。3、检出批件未标识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间苯二酚、2,6-二氨基吡啶。4、检出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2,6-二氨基吡啶。);3、检验报告编号:SP2015532,产品名称:红鑫龙染发膏(棕色),生产日期:2020年10月12日,生产批号:12/10/2020,检验结论:见检验结果。(备注:1、该产品批件与标签标识不一致。2、混合比例:1:1。3、检出批件未标识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间苯二酚、2-氨基-3-羟基吡啶)。该公司负责人吴登涛在现场签收了上述三份检验报告,并提供了营业执照等配合检查,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当事人2019年7月15日生产红鑫龙染发膏(紫色)(规格:100ml/瓶,限期使用日期:2022/07/10)240盒,销售了234盒,被抽检带走6盒 ,销售价格为1.9元/盒;当事人2020年11月28日生产红鑫龙染发膏(黄色)(规格:100ml/瓶,生产日期:2020年11月23日)360盒,销售354盒,被抽检带走6盒 ,销售价格为1.9元/盒;当事人2020年10月17日生产红鑫龙染发膏(棕色)(规格:100ml/瓶,限期使用日期:2023/10/11)240盒,销售234盒,被抽检带走6盒 ,销售价格为1.9元/盒。当事人生产上述三款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1561.8元,货值为1596元。当事人称已联系销售客户,上述化妆品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证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检验不合格化妆品;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检验不合格化妆品的生产数量、销售单价、货值金额;
4、销售单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化妆品的销售单价。
我局于2021年3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化妆品的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给予一般处罚。”对当事人的处罚选择一般级别。
当事人生产与注册产品配方不一致、标签标注成分与产品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应当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一致”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561.8元;
二、罚款38000元。
(合计罚没款:39561.8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与注册产品配方不一致、标签标注成分与产品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广州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白云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4月07日
罚没 3.96万 元
广州红鑫龙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红鑫龙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252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夏良村第四经济合作社自编8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夏良东路8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677796098M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刘意红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12月16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2月13日 |
状态 | 吊销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红鑫龙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药监妆罚〔2024〕2008号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
处罚结果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粤妆20170252),限制从业及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4年07月19日 |
处罚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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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