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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1]486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名匠化妆品厂
注册号44011160017035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国辉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05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486号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名匠化妆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00863060H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下窜”宗润北街50号

2020年12月14日, 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粤药监化交办〔2020〕084号)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下窜”宗润北街50号的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名匠化妆品厂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凯维斯染发膏(金珊瑚色)等产品,并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2日生产凯维斯染发膏(金珊瑚色)240盒,于2020年11月12日生产凯维斯染发膏(栗子色)280盒,于2020 年11月8日生产凯维斯染发膏(自然黑色)160盒,于2020年9月14日生产(实际只是装盒和包膜)鑫锦染发膏(黑色)378盒。2020年11月13日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到当事人厂抽样,并分别抽取样品6盒、6盒、2盒、2盒共16盒,当事人将其余产品凯维斯染发膏(金珊瑚色)234盒、凯维斯染发膏(栗子色)274盒、凯维斯染发膏(自然黑色)158盒销售给了委托方广州市凯维斯化妆品有限厂,销售单价为*元/盒,销售数量共*盒,销售金额为*元,将鑫锦染发膏(黑色)378(含抽样2盒)盒销售给了授权方广州市嘉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单价为0.*元/盒,销售金额为*元。除了鑫锦染发膏(黑色)外,上述销售数量均不含抽样数量。上述四款涉案产品销售金额共1854元,即违法所得为1854元。
根据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0A11794)和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015335)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名匠染发膏”(黄色)-A剂和“名匠染发膏”(黄色)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示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应定性为涉嫌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当事人在生产上述产品过程中,未按要求留样,均和所于2021年1月7日给当事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4月5日生产了一个批次“名匠染发膏(黄色)-A剂”(批号:190406101),共生产800盒,单价3.5元/盒,分别于2020年4月15日、5月25日销售给客户“星烨美发”共300盒、2020年5月26日销售给客户“辉凯美发”70盒,共销售370盒,销售金额共1295元,其余6盒被抽检,库存424盒被我局扣押;当事人于2020年7月18日生产了一个批次“名匠染发”(批号:20807101),共生产48盒,单价*元/盒,于2020年11月22日销售给客户“星烨美发”42盒,其余6 盒被抽检,销售金额共147元。当事人于2021年3月4日对上述批次的产品发出召回通知,采取召回措施,因产品使用完毕无法召回。上述两个产品总销售金额为1442.00元,即违法所得为1442.00元。
综上, 当事人于2020年9月14日至11月12日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凯维斯染发膏(金珊瑚色)等四款产品 1058盒,实际销售1042盒(抽样16盒),销售单价为2.5元/盒以及0.5元/盒,销售总额为1854元,即违法所得为1854元;于2020年4月至11月生产销售“名匠染发膏(黄色)-A剂”、“名匠染发膏(黄色)”等产品共*盒,单价为*元/盒,销售金额为1442元,违法所得为1442元。上述六款产品共销售3296元,违法所得为3296元。
我局已分别于2020年12月14日和2021年1月7日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穗云市监八大队食药责改字〔2020〕8411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均和食药当处字〔2021〕001号),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无从重、从轻等情形,参照《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给予一般处罚”的规定,采用一般处罚。
我局于2021年5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于2020年9月14日至2020年11月12日涉嫌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凯维斯染发膏(金珊瑚色)等四款产品1058盒,实际销售1042盒(抽样16盒),销售单价为2. 5元/盒以及0.5元/盒,销售总额为1854元,即违法所得为1854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无从重、从轻等情形,参照《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给予一般处罚”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采用一般处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凯维斯染发膏(金珊瑚色)等四款涉案产品16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1854.00元;
三、罚款7972.2元(违法所得的4.3倍)。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9826.2元。
当事人于2020年4月至11月涉嫌未按已注册产品的配方组织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名匠染发膏(黄色)-A剂”、 “名匠染发膏(黄色)”等产品共412盒,单价为3.5元/盒,销售金额为1442元,违法所得为1442元。当事人在涉嫌未按已注册产品的配方组织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名匠染发膏(黄色)-A剂”、“名匠染发膏(黄色)”等产品过程中,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无从重、从轻等情形,参照《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给予一般处罚”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采用一般处罚,拟对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名匠染发膏(黄色)-A剂”424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1442.00元;
三、罚款4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41442.00元。
上述两项违法行为罚没款共计51268.2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相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 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广州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白云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5月19日

罚没 5.13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名匠化妆品厂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名匠化妆品厂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20076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下窜"宗润北街50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下窜"宗润北街5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00863060H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王国辉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2年01月27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1月26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名匠化妆品厂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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