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1]739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御妆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7193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浩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06月3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739号
当事人:广州御妆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96941158Y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振华北路78号
2020年11月23日,我局在处理化妆品抽检不合格结果的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0年8月26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生产的小球藻金缕梅清痘原浆露化妆品(批号:RH180913006、RH181211003、RHAD04007)共3个批次进行专项监督抽检,并出具了《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NO.2020A10044、NO.2020A10043、NO.2020A10042)3份,检验结论是当事人生产的小球藻金缕梅清痘原浆露化妆品(批号:RH180913006、RH181211003、RHAD04007)“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 “氧氟沙星”属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化妆品禁用组分第301号“抗生素类”物质。我局于11月1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NO.2020A10044、NO.2020A10043、NO.2020A10042)3份,当事人对监督抽检的程序和结论没有异议,并已清楚相关复检申请程序和规定,不申请复检。
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8日与广州珀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加工协议书》,广州珀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当事人提供小球藻金缕梅清痘原浆露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和盛装容器,当事人负责上述化妆品内容物的生产、灌装和成品包装。当事人分别于2018年9月2日、2018年12月3日、2019年3月25日与广州孚恩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向广州孚恩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生产上述化妆品的原材料。当事人于2018年9月21日生产了批号为RH180913006的997盒,其中留样8盒;2018年12月17日生产了批号为RH181211003的499盒,其中留样8盒;2019年4月18日生产了批号为RHAD04007的1000盒,其中留样7盒。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小球藻金缕梅清痘原浆露化妆品全部销往委托方广州珀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单价均为6.5元/盒,2018年10月25日销售了批号为RH180913006的989盒,2018年12月24日销售了批号为RH181211003的491盒,2019年4月23日销售了批号为RHAD04007的993盒,当事人对上述销售的化妆品已实施召回,但无法召回,留样的共计23盒在监督抽检时已被抽样,我局在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留样间、生产车间以及原料间并未发现上述化妆品。
当事人上述批号为RH180913006的小球藻金缕梅清痘原浆露化妆品销售完毕日期为2018年10月25日,《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NO.2020A10044)签发日期为2020年10月26日,自销售完毕日起至检验报告签发日止,时间超过两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批号RH180913006小球藻金缕梅清痘原浆露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鉴此,当事人生产上述两个批次化妆品共计2,496盒,销售共计1,484盒,获得销售收入共计9,646元,即违法所得为9,64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NO.2020A10044、NO.2020A10043、NO.2020A10042)、《询问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当事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文件、原材料采购合同,《产品召回通知(函)》、《召回情况说明》等。
我局于2021年6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不具有《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参照《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给予一般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9,646元;
二、罚款38,584元;
罚没款合计48,23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化妆品共计2,473盒已实施召回但无法召回,因此不予没收。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6月30日
罚没 4.82万 元
广州御妆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御妆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1052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振华北路78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振华北路78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696941158Y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唐燕婷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
发证日期 | 2022年09月09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8月23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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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