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1]755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悦榕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34858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周波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07月0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755号
当事人:广州悦榕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7612515R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永兴村陈太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波
2021年6月7日,我局根据监督抽验发现广州悦榕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淳朵六胜肽抗皱水光面霜”(批号:批号:20201116B,规格:50g)的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2021年6月7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淳朵六胜肽抗皱水光面霜”(批号:批号:20201116B,规格:50g)共495盒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2021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A03900),该报告显示抽检的“淳朵六胜肽抗皱水光面霜”(标示化妆品生产企业:广州悦榕化妆品有限公司,批号:20201116B,规格:50g)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出菌落总数不符合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在当事人仓库、办公区域展厅、留样间内发现涉案产品495盒。当事人表示对《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A03900)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6日起,投料生产“淳朵六胜肽抗皱水光面霜”(批号:批号:20201116B,规格:50g),入仓6000盒。我局依法扣押495盒,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抽检用8盒,当事人销售了5497盒,其中,当事人在2020年12月2日向山东仙姿美容店销售2000盒,销售价格2.5元/盒,收款金额5000元;在2020年12月21日向山东仙姿美容店销售2700盒,销售价格2.5元/盒,收款金额6750元;在2020年12月27日向广东科应生物有限公司销售797盒,销售价格2.5元/盒,收款金额1992.5元。当事人的销售总金额是13742.5元。因该款产品销售时间过久,当事人现无法召回,故认定货值金额1500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共计1374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周波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2.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照片,《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存在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3.对周波的询问笔录,涉案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单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时间、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等。
我局于2021年6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依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中给予一般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淳朵六胜肽抗皱水光面霜”(批号:批号:20201116B,规格:50g)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产品“淳朵六胜肽抗皱水光面霜”(批号:20201116B,规格50g)共495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13742.5元;
三、罚款54970元。
罚没款合计68712.5元。
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7月05日
罚没 6.87万 元
广州悦榕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悦榕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1112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永兴村陈太路109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永兴村陈太路109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587612515R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周波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08月31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8月01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悦榕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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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