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717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嘉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2141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郭献华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6月0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717号
当事人:广州市嘉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693566356T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新石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 :郭**
2023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遂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7日生产“Miss josie雾林玫瑰香水(批号:230106YH03)”产品,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飞行检查时发现上述批次产品批生产记录中,成品放行单、OEM出货清单、出库单、产品进出台账、产品发货记录表上签署日期均为“2023.01.14”,判定上述缺陷项目为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规定的关键项目, 检查结论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上述批次产品生产2881瓶,销售1992瓶,留样6瓶已用于自检,剩余883瓶被我局依法扣押。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3.3元/瓶,具体为包材料体2.5元/瓶,由客户广州宝雅化妆品有限公司提供,加工费0.8元/瓶,货值金额9507.3元,违法所得1593.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 产品备案资料、生产记录、成品放行单、OEM出货清单、出库单、产品进出台账、产品发货记录表,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我局已于2023年5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当事人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已自行销毁,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对上述物品进行没收。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记录管理制度,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三条第二款“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记录管理制度。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清晰易辨,相互关联可追溯,不得随意更改,更正应当留痕并签注更正人姓名及日期。”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生产的“Miss josie雾林玫瑰香水”883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1593.6元;
三、罚款30000元;
(罚没合计31593.6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07日
罚没 3.16万 元
广州市嘉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嘉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283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新石路114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新石路114号(B栋一楼、C栋一楼、E栋一楼、F栋一楼、二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693566356T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郭献华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有机溶剂类) |
发证日期 | 2023年05月15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11月25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嘉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