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1]774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嘉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2141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郭献华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07月0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774号
当事人:广州市嘉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93566356T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新石路114号
2021年5月20日,我局根据监督检查发现广州市嘉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的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涉嫌非法生产的“欧香集”精灵元素香水1-8号各96瓶(28ml/瓶、批号BYID2500-1、限用日期2026/05/18)和“Zēnpill ”赞璞沙龙香水(既白韶光)半成品500瓶(50ml/瓶、批号01ZP0317、限用日期20260520)实施扣押。
经查明: 当事人与广州宝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天津赞璞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2021年5月11日分别签订受托生产合同,2021年5月6日接到广州宝雅化妆品有限公司要求加工“欧香集”精灵元素香水1-8号各100瓶(28ml/瓶)的订单,约定加工费共200元,于2021年5月13日收到天津赞璞商贸有限公司要求加工“Zēnpill ”赞璞沙龙香水(既白韶光)500瓶(50ml/瓶)并测试渗漏情况的订单,约定加工测试费共175元。2021年5月13日至5月20日,当事人在未经许可的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新石路114号C栋二层开设加工场所,从得到许可的C栋一层车间、仓库调整相关工具、设备和物料到该处使用,组织生产“欧香集”精灵元素香水1-8号各96瓶(28ml/瓶、批号BYID2500-1、限用日期2026/05/18)、“Zēnpill ”赞璞沙龙香水(既白韶光)半成品500瓶(50ml/瓶、批号01ZP0317、限用日期20260520),上述产品均未交货即被我局扣押。其中,“欧香集”精灵元素香水1-8号共计768瓶(28ml/瓶、批号BYID2500-1、限用日期2026/05/18),按此前销售单价13.2元/瓶计算,货值金额共计10137.6元;“Zēnpill” 赞璞沙龙香水(既白韶光)半成品500瓶(50ml/瓶、批号01ZP0317、限用日期20260520)的货值金额为零。当事人未收取定金和加工费,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使用的物料分别由委托方提供,均为合法企业生产并有合格证明,存放于C栋一层仓库;所使用的工具、设备,来自于C栋一层生产车间,均非专用于非法生产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郭XX委托张XX的委托书及二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 JM2020051201-1号委托加工合同及订单、JM2020071601号委托加工合同及订单、2份生产指令单复印件,2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3.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照片16张,2020年8月19日租赁合同、当事人经许可的生产车间、原料仓库平面图复印件。4.询问笔录3份,涉案产品原料、包材的进货单据复印件等。5.产品销售出货单2张(单号88080808952、88080808954)复印件。
我局于2021年6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的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依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一般处罚。同时,鉴于当事人在未经许可的场所组织生产时,使用的工具、设备和原料等都是从得到许可的车间、仓库中调配过去的,非专用于该次违法生产,且原料等均为合法企业生产并有合格证明,决定对工具、设备和原料等不予没收。
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条“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并在许可的范围内组织生产。化妆品生产许可变更、延续、补办及注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一、 没收违法生产的“欧香集”精灵元素香水1-8号各96瓶(28ml/瓶、批号BYID2500-1、限用日期2026/05/18)、“Zēnpill ”赞璞沙龙香水(既白韶光)半成品500瓶(50ml/瓶、批号01ZP0317、限用日期20260520);
二、处罚款146995.2元。
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7月06日
罚款 14.7万 元
广州市嘉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嘉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283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新石路114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新石路114号(B栋一楼、C栋一楼、E栋一楼、F栋一楼、二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693566356T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郭献华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有机溶剂类) |
发证日期 | 2023年05月15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11月25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嘉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