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1]787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芳祺化妆品厂 |
注册号 | 44011100051383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龚辉辉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07月0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787号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芳祺化妆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721347299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秧坎二路3号
法定代表人:龚辉辉
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核查处置2020年第一阶段国家化妆品风险监测问题线索的通知》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FX01202000135Y号《检验报告》,当事人生产的A20D13JO1批号奥丽草本植萃祛痘膏检出禁用原料“苯海拉明”,2021年2月25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飞行检查,并对问题产品抽样检验,检出化妆品禁用原料“苯海拉明”,遂于2021年3月29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5月8日对涉案化妆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穗云市监五大队强制字[2021]026号)。
经查明:2020年4月16日,当事人按照深圳市三浦天然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计划确认单》生产奥丽草本植萃祛痘膏648盒,产品批号为A20D13J01,规格为30g/瓶/盒,2020年4月23日,当事人将生产的640盒奥丽草本植萃祛痘膏交货给深圳市三浦天然化妆品有限公司,每盒收取加工费2.86元,获加工款1830.40元,剩余8盒用于留样,并已全部用于检测。2020年7月15日,在国家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中,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化妆品所对京东商城药都仁和奥丽京东自营旗舰店销售的A20D13J01批号、30g/瓶/盒规格奥丽草本植萃祛痘膏采样检验,按国家《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标准,检出禁用原料“苯海拉明”,含量为90.3mg/kg,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2021年2月25日,我局对当事人开展飞行检查并对涉案问题化妆品进行抽检,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当事人生产的A20D13J01批号、30g/瓶/盒规格奥丽草本植萃祛痘膏检出禁用原料苯海拉明,含量为70.3 mg/kg,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截止2021年5月25日,当事人召回“A20D13J01批号、30g/瓶/盒规格”奥丽草本植萃祛痘膏582盒,58盒已售出无法召回,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65.8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 4. 2021CIH0015号《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和送达回证、FX01202000135Y号《检验报告》;5.询问笔录;6.当事人提供的委托加工协议、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计划确认单、奥丽草本植萃祛痘膏备案电子凭证、深圳市三浦天然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7.当事人提供的半成品生产指令单、生产领料单、配料制作记录单、半成品报检单、制作车间清场记录、半成品检验报告、半成品放行条、灌包车间批生产指令单、制程生产流程记录传递单、产品首件检验确认单、灌包车间清场记录、成品进仓单、成品检验报告、购销协议送货单复印件;8. 当事人提供的该批次产品所用原料送货清单、供货商送货单和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原料检验报告、生产前原料报告、丹皮酚原料色普仪单次进样报告、深圳华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2210039470101001C号《检测报告》;9. 当事人对检出禁用物质苯海拉明事项汇总报告、丹皮酚原料供货商原因分析;10.租赁合同;11.当事人提供的奥丽草本植萃祛痘膏产品召回报告、购销协议送货单和委托方产品召回复函、销售出库单、召回产品照片等材料;12.未申请复检情况说明、召回情况说明、委托方销售出库单情况说明,13.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符合规定或问题化妆品函、广东省药品检验所2020A09979号《检验报告》、关于转发复检报告书的函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WB20210887号《检验报告》及穗云市监[2021]3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第FX01202000135Y号《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A20D13J01批号、30g/瓶/盒规格奥丽草本植萃祛痘膏,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项目“苯海拉明”,标准规定“不得检出”,其检验结果含量为90.3mg/kg,结果不符合规定。
广州市药品检验所2021CIH0015号《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A20D13J01批号、30g/瓶/盒规格奥丽草本植萃祛痘膏,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项目“苯海拉明”,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结果含量为70.3 mg/kg ,结果不符合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30 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于2020年3月4日使用禁用原料“苯海拉明”生产20B29E01D批号可美清痘美肤菁华霜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21年4月20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穗云市监处字〔2021〕367号),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四)项“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后,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又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的规定,适用从重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构成《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销毁582盒奥丽草本植萃祛痘膏(批号A20D13J01、规格30g/瓶/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165.88元;
三、罚款829.4元。
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7月07日
罚没 994 元
广州市白云区芳祺化妆品厂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芳祺化妆品厂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682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秧坎二路3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秧坎二路3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0721347299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龚辉辉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05月28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3年08月13日 |
状态 | 注销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白云区芳祺化妆品厂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