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1]857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诺色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63173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黄卫华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综合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07月2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857号
当事人:广州诺色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503184A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松柏东街11、13号8至10楼(部位1002)
2021年6月17日,我局到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松柏东街11、13号8至10楼(部位1002)的经营场所送达《检验报告》(HZ20210313)(结论:检出禁用组分地索奈德),当事人签收了报告,并承认报告所述nuos诺色益生菌亮肤均衡保湿百搭精华水(规格:100ml,批号N20U20S11C,限用日期20231120)为其销售。当事人涉嫌生产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的化妆品,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2021年6月22日,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召回的nuos诺色益生菌亮肤均衡保湿百搭精华水(规格:100ml,批号N20U20S11C,限用日期20231120)240瓶实施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11月21日擅自生产nuos诺色益生菌亮肤均衡保湿百搭精华水(规格:100ml,批号N20U20S11C,限用日期20231120)400瓶,并于2020年11月25日销售完毕,销售价格12元/瓶,销售金额4800元;当事人于2021年6月22日召回上述产品240瓶,被我局扣押。当事人违法经营化妆品货值金额4800元,违法所得1920元。
当事人销售至浙江省的nuos诺色益生菌亮肤均衡保湿百搭精华水(规格:100ml,批号N20U20S11C,限用日期20231120),于2021年6月11日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结论为检出禁用组分地索奈德。
当事人生产的nuos诺色益生菌亮肤均衡保湿百搭精华水(规格:100ml,批号N20U20S11C,限用日期20231120),标注了“被委托方:广州丹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夏花二路8号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80246”等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编号信息,但广州丹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否认生产过上述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检验报告》、《销售单》。
我局于2021年7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在我局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情节符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第九条第(二)项所列的考量情形,适合在《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从轻级别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假冒厂名厂址和假冒许可证编号的行为属于有牵连关系的同一行为,依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当事人实施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项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制,择一较重的行政法律后果予以规制。实施多个违法行为分别造成不同法律后果的除外。”的规定,择一较重的行政法律后果予以规制。
当事人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nuos诺色益生菌亮肤均衡保湿百搭精华水(规格:100ml,批号N20U20S11C,限用日期20231120)产品,构成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所指的无证生产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生产行为;二、没收nuos诺色益生菌亮肤均衡保湿百搭精华水(规格:100ml,批号N20U20S11C,限用日期20231120)产品240瓶;三、没收违法所得1920元;四、罚款5760元。
当事人生产使用禁用原料的nuos诺色益生菌亮肤均衡保湿百搭精华水(规格:100ml,批号N20U20S11C,限用日期20231120)产品,构成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所指的生产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的化妆品行为,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罚款5760元。
当事人生产的nuos诺色益生菌亮肤均衡保湿百搭精华水(规格:100ml,批号N20U20S11C,限用日期20231120)产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编号,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及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三)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十)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的规定,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商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销售收入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及第三款“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择一较重处罚,运用《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生产冒用厂名厂址许可证编号的化妆品;二、罚款7200元。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的违法行为。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无证生产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冒用厂名厂址及许可证号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生产的nuos诺色益生菌亮肤均衡保湿百搭精华水(规格:100ml,批号N20U20S11C,限用日期20231120)产品240瓶;
三、没收违法所得1920元;
四、罚款1872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7月21日
罚没 2.06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