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字[2021]391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尚庄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100016381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徐洪雨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08月1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字[2021]391号
当事人: 广州尚庄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088107530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洪雨
联系地址: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镜湖工业园迎春路1号
《检验报告》(NO:HC202100254)显示:抽自上海市宝山区同济路669号弄5号MALL区M1-B1-008-1朱*贵的ipi清澈搪瓷隔离乳01(规格:30mL/盒,限用日期2024/07/28,批号IP101012002)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检出标签未标识的防晒剂:甲氧基肉桂酸乙基乙酯。
经调查核实:
当事人于2020年7月28日生产涉案批次化妆品“ipi清澈搪瓷隔离乳01(批号:IP101012002,限用日期:2024/07/28)”300盒,其中6盒用作留样,294盒已于2020年8月12日全部出库销售,销售价3元/盒,销售金额合计882元。截至2021年7月13日,当事人已成功召回104盒涉案批次化妆品“ipi清澈搪瓷隔离乳01(批号:IP101012002,限用日期:2024/07/28)”并退回货款合计312元。
综上,当事人生产的涉案批次不合格化妆品“ipi清澈搪瓷隔离乳01(批号:IP101012002,限用日期:2024/07/28)”货值合计900元,违法所得合计5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1份、《检验报告》(NO:HC202100254)1份、《现场笔录》2份、《询问笔录》4份、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1份、涉案化妆品的生产、销售、召回及退货退款记录等材料复印件1份。
本局于2021年8月6日送达《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市监告字[2021]第 204 号),当事人未提出申述申辩意见。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化妆品“ipi清澈搪瓷隔离乳01(批号:IP101012002,限用日期:2024/07/28)”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本局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570元;
二、处违法所得4.3倍罚款即2451元;
三、没收“ipi清澈搪瓷隔离乳01(批号:IP101012002,限用日期:2024/07/28)”104盒。
(一、二罚没款合计3021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634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8月17日
罚没 3021 元
广州尚庄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尚庄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1053 |
住所 |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镜湖工业园迎春路1号(可作厂房使用)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镜湖工业园迎春路1号(可作厂房使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40881075304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徐洪雨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粉单元(散粉类、块状粉类);蜡基单元(蜡基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07月05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7月04日 |
状态 | 注销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尚庄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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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