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2]123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梦飞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58260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小英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01月2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2]123号
当事人:广州梦飞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88096894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十四社地段一号
2021年11月8日,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线索,我局依职权对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十四社地段一号的广州梦飞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送达了由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2021HC0874),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蓓然堂草本去屑洗发水检测出不能和甲基异噻唑啉酮同时使用的原料: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检验结论为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小英现场签收了上述《检验报告》,承认检验的样品为当事人生产,并表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产品的生产销售记录备查。经检查当事人仓库、车间及留样室等场所,仅在留样室发现3盒上述产品(MFS11242002)。因上述产品抽检不合格,执法人员监督当事人员工对3盒留样上述产品予以现场销毁。因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9日生产了一批次“蓓然堂草本去屑洗发水”800盒,其中4盒用于工厂自检和留样,其余796盒产品均销售给温州一客户,销售单价为2.9元/盒。根据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2021HC0874),检验结论为上述产品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3盒留样产品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了现场销毁。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立即向客户发出召回通知,客户称上述产品已全部售罄,无法召回。经当事人确认,涉案产品货值为2320元,违法所得2308.4元。
以上违法事实均有证据附案证实。
我局于2022年1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和理由、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级别予以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308.4元;
二、罚款6925.2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1月27日
罚没 9233 元
广州梦飞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梦飞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168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十四社地段一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十四社地段一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0880968948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刘小英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染烫发类、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染烫发类);粉单元(散粉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04月12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4月11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梦飞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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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