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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2]14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彩弘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64622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曾春波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02月0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2]141号


当事人:广州市彩弘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391506G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夏良村第四经济社格沙湖路自编A33号
法定代表人:曾春波

根据抽检不合格报告线索,2021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夏良村第四经济社格沙湖路自编A33号的广州市彩弘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1、《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021A09674、2、《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HP202110526、3、《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1W0018共计三份检验报告。检验报告1标示当事人生产的“GOKOTAS肽蛋白轻透蓬松洗发液(清爽控油)(批号:CH20161101、生产日期:/、限期日期:2024/06/10、规格:750ml/瓶)”检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2标示当事人生产的“诗琪丽人蚕丝蛋白修护素(精粹丝滑)(批号:CH21050601、生产日期:/、有效期:2024/05/05、规格:630g)”检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3标示当事人生产的“赫香5号时代真蛋白修发霜(批号:CH20101301、生产日期:/、有效期:2023-10-12、规格:塑料瓶)”检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不符合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仓库、留样室进行检查,现场在留样室发现上述三份检验报告对应批次的三款产品各4瓶,在当事人办公室发现上述检验报告中对应名称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因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将上述财物采取扣押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6日生产“GOKOTAS肽蛋白轻透蓬松洗发液(清爽控油)(批号:CH20161101、生产日期:/、限期日期:2024/06/10、规格:750ml/瓶)600瓶,其中,四瓶留样,六瓶用于自检,剩余590瓶于2021年10月24日售出,每瓶售价6.8元,销售收入4012元,货值4080元。当事人于2021年5月10日生产“诗琪丽人蚕丝蛋白修护素(精粹丝滑)(批号:CH21050601、生产日期:/、有效期:2024/05/05、规格:630g)”650瓶,其中,四瓶留样,六瓶用于自检,剩余640瓶于2021年5月18日售出,每瓶售价6.4元,销售收入4096元,货值4160元。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7日生产“赫香5号时代真蛋白修发霜(批号:CH20101301、生产日期:/、有效期:2023-10-12、规格:塑料瓶)”600瓶,其中,四瓶留样,六瓶用于自检,剩余590瓶于2021年10月26日售出,每瓶售价6.5元,销售收入3835元,货值3900元。其中,“GOKOTAS肽蛋白轻透蓬松洗发液(清爽控油)”和“诗琪丽人蚕丝蛋白修护素(精粹丝滑)”为2021年生产的,货值共计8240元,违法所得8108元。“赫香5号时代真蛋白修发霜”为2020年生产的,货值3900元,违法所得3835元。
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中产品抽样的真实性、检验依据、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当事人发现产品不合格后,立即对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措施,但是由于出货有一定时间,召回数量为零。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021A09674、《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HP202110526、《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1W0018、涉案三款产品的成品生产报表、涉案三款产品成品检验报告、涉案三款产品的发货单等材料证实。
我局于2022年1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和超量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进行从轻处罚。
由于当事人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的设备和工具也用于生产其他产品,非专门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依法对其涉案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
当事人于2021年生产的“GOKOTAS肽蛋白轻透蓬松洗发液(清爽控油)”和“诗琪丽人蚕丝蛋白修护素(精粹丝滑)”不符合技术规范,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如下:
一、没收“GOKOTAS肽蛋白轻透蓬松洗发液(清爽控油)(批号:CH20161101、生产日期:/、限期日期:2024/06/10、规格:750ml/瓶)”4瓶和“诗琪丽人蚕丝蛋白修护素(精粹丝滑)(批号:CH21050601、生产日期:/、有效期:2024/05/05、规格:630g)”4瓶;
二、没收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8108元;
三、对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于2020年生产的“赫香5号时代真蛋白修发霜”检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不符合规定,构成了超量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如下:
一、没收“赫香5号时代真蛋白修发霜(批号:CH20101301、生产日期:/、有效期:2023-10-12、规格:塑料瓶)”4瓶;
二、没收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3835元;
三、对当事人超量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2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超量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综上,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GOKOTAS肽蛋白轻透蓬松洗发液(清爽控油)(批号:CH20161101、生产日期:/、限期日期:2024/06/10、规格:750ml/瓶)”4瓶和“诗琪丽人蚕丝蛋白修护素(精粹丝滑)(批号:CH21050601、生产日期:/、有效期:2024/05/05、规格:630g)”4瓶;没收“赫香5号时代真蛋白修发霜(批号:CH20101301、生产日期:/、有效期:2023-10-12、规格:塑料瓶)”4瓶;
二、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11943元;
三、罚款42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2月09日

罚没 5.39

广州市彩弘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彩弘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257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夏良村第四经济社格沙湖路自编A33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夏良村第四经济社格沙湖路自编A3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391506G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曾春波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3年03月03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8年05月21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彩弘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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