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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1]99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正鑫源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01646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明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08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995号


当事人:广州正鑫源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935546892
住所: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田心路75号101房、201房
法定代表人:陈明

2021年8月4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的线索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8月3日生产35套“雅梦动感魅卷香水烫(生产批次2021/08/03/01,净含量:1000ml*2)”,销售价格为3.5元/套。当事人于2021年7月22日生产95盒“正鑫源染发(生产批次2021/07/22/01,净含量:500ml*2)”,销售价格为4.8元/盒。当事人于2021年8月3日生产59盒“正鑫源染发(生产批次2021/08/03/01,净含量:300ml)”,销售价格为2元/盒。当事人于2021年8月3日生产59包“正鑫源染发(生产批次2021/08/03/01,净含量:1000ml)”,销售价格为2.8元/包。上述“雅梦动感魅卷香水烫”等4款产品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没有生产记录和留样记录。当事人生产上述“雅梦动感魅卷香水烫”等4款产品的货值为861.7元,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据提取单);
3、询问笔录;
4、《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粤药监化交办【2021】060号);
5、上述4款产品的销售单据等。
我局于2021年8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其适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一般情况选择处罚幅度。
当事人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生产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雅梦动感魅卷香水烫(生产批次2021/08/03/01,净含量:1000ml*2)”35套、“正鑫源染发(生产批次2021/07/22/01,净含量:500ml*2)”95盒、“正鑫源染发(生产批次2021/08/03/01,净含量:300ml)”59盒、“正鑫源染发(生产批次2021/08/03/01,净含量:1000ml)”59包。
二、罚款人民币82000元。
当事人未按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30000元。
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处罚内容合并如下:
一、没收“雅梦动感魅卷香水烫(生产批次2021/08/03/01,净含量:1000ml*2)”35套、“正鑫源染发(生产批次2021/07/22/01,净含量:500ml*2)”95盒、“正鑫源染发(生产批次2021/08/03/01,净含量:300ml)”59盒、“正鑫源染发(生产批次2021/08/03/01,净含量:1000ml)”59包。
二、罚款人民币11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未按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8月24日

罚款 11.2

广州正鑫源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正鑫源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38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田心路75号(整栋)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田心路7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935546892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陈明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09月14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9月13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正鑫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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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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