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1]1018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俏俪臣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67225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倪庆足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商标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08月2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018号
当事人:广州俏俪臣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797047H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唐阁岘光岭北路75号六栋2号1楼2号
法定代表人:倪庆足
根据投诉举报,2021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州俏俪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唐阁岘光岭北路75号六栋2号1楼2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无证生产化妆品并涉嫌侵犯水密码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决定予以立案调查,同时对涉案物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穗云市监五队强制字[2021]028号)。
经查明:2021年1月至6月,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在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唐阁岘光岭北路75号六栋2号3楼使用自己购买的化妆品灌装机、产品标签、化妆品外包装纸盒、空玻璃瓶和客户提供的化妆品料体,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2021年1月15日和3月9日共生产水密码呼吸四件套化妆品670盒;3月21日生产MIYANC水密码瀑水乳100瓶,4月15日生产MIYANC水密码呼吸水180瓶,5月6日生产MIYANC水密码锁水精华液150瓶,共430瓶;2021年3月20日和6月18日共生产水光精粹活肤霜化妆品500盒;2021年5月5日和6月18日共生产御养精华油700瓶、草本精华油1085瓶、草本液350瓶、按摩油2350瓶。当事人明知他人已注册“水密码”商标,为获取产品销售利益,未经注册人授权,在生产的化妆品产品名称中使用水密码商标,并在化妆品产品标签上标注委托方、被委托方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虚假引人误解的内容。至2021年6月18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生产的带有水密码商标的化妆品已全部售出,其中水密码呼吸四件套销售价8元/盒,获销售款5360元; MIYANC水密码瀑水乳、呼吸水、锁水精华液销售价2元/瓶,获销售款860元;水光精粹活肤霜售出200盒,销售价3元/盒,获销售600元;御养精华油售出200瓶、草本精华油瓶售出80瓶、草本液售出50瓶、按摩油售出60瓶,共售出390瓶,销售价0.5/元,获销售款195 元;剩余300盒水光精粹活肤霜、4095瓶御养精华油等化妆品、设备、原料、标签、纸盒、空瓶被我局查扣,其无证生产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9962.5元,违法所得7015元。其违法生产带有“水密码”商标化妆品货值金额6220元。
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类商品上的“水密码”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证号为第9881317号,注册人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经比对,当事人在其生产的化妆品名称中使用“水密码”字样,化妆品名称与已被他人注册的商标“水密码”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我局认定其生产的水密码呼吸四件套、水密码瀑水乳、水密码呼吸水、水密码锁水精华液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5.对广州颜尚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调查询问笔录;6.灌装生产计划单;7.入库单;8.计划发货单;9.出库单;10.送货单;11.当事人提供的香港法国俏名媛集团(香港)有限公司、韩国韩辰医药美容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证、美颜辰商标注册证和授权书;12.广州颜尚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MIYANC水密码瀑水乳、呼吸水、锁水精华液备案和注销资料、《化妆品委托加工合同》;13.租赁合同; 14.投诉书、水密码注册商标证等材料。
我局于2021年8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穗云市监听字[2021]第33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亦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没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其适用一般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决定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未经水密码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化妆品名称中使用“水密码”字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罚款110000万元。
当事人在化妆品产品标签上标注虚假引人误解内容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罚款20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7015元;
三、没收违法生产的化妆品水光精粹活肤霜300盒、御养精华油瓶500瓶、草本精华油瓶1005瓶、草本液300瓶、按摩油2290瓶;
四、没收违法生产化妆品使用的灌装机1台、原料2桶和标签30000张、外包装纸盒1500个、空瓶800个;
五、罚款23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8月25日
罚没 23.7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