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1]1166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欧卡娜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29151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夏胜成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09月1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166号
当事人:广州欧卡娜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75663694A
2021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送达《检验报告》(No.HC202100076)。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等场所,在留样室发现名为“卞卡亮颜无暇BB霜(批号: HAZ03001、限用日期:20240119、规格:45ml)的产品。经当事人确认上述《检验报告》(No.HC202100076)抽检的产品是其公司生产的。当事人现场提供该批次产品的的生产、销售记录等资料。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通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19日到我局嘉禾所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公司表示对《检验报告》(No.HC202100076)结果无异议。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1年1月生产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卞卡亮颜无暇BB霜(批号: HAZ03001、限用日期:20240119、规格:45ml)506盒,3盒作为样品留样,3盒用于出厂抽样检验,销售了500盒,单价为16.80元/盒。经核实,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卞卡亮颜无暇BB霜”(批号: HAZ03001、限用日期:20240119、规格:45ml)的违法所得为8400元,货值8500.8元。此外,当事人在收到我局送达《检验报告》(No.HC202100076)后,立即整改,发出召回通知,但未有产品召回,且销毁了剩下的3盒不合格留样,并提供了报废申请表,我局不再对3盒留样没收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现场检查和《检验报告》送达情况。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
3、“卞卡亮颜无暇BB霜”(批号: HAZ03001、限用日期:20240119、规格:45ml)的生产批记录、销售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
4、“卞卡亮颜无暇BB霜”(批号: HAZ03001、限用日期:20240119、规格:45ml)的报废申请表;证明当事人已自行对不合格留样进行销毁处理。
我局于2021年9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告字〔2021〕762号),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无从轻从重情节,经综合考虑,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 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适用一般处罚进行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的“(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的化妆品“卞卡亮颜无暇BB霜”(批号: HAZ03001、限用日期:20240119、规格:45ml)的违法所得8400元;
二、对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3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共3840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上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9月14日
罚没 3.84万 元
广州欧卡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欧卡娜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1219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村西岭工业区自编6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村西岭工业区自编6号A、B栋,自编5号A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775663694A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张军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肤水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粉单元(散粉类、块状粉类);蜡基单元(蜡基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05月23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7月04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欧卡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