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妆品抽检飞检不合格信息平台

声明:本站所有抽样检验、飞行检查、生产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均来自网络采集,实际情况和实时最新状态最终以官方公布为准。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1]116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优选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21460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江健全
违法行为类型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09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167号


当事人:广州优选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59431914W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新科村第六经济社酸桃园地段厂房
法定代表人:江健全

淮安市产品质量监督综合检验中心于2021年4月9日对当事人生产的“芦荟健康洗手液 ”(批号:200310001K、限用日期:2023-03-09)进行抽检,于2021年4月30日出具《检验检测报告》(No:2021SJCHN0009),检验结果: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QB/T 2654-2013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3月10日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化妆品“芦荟健康洗手液 ”(批号:200310001K、限用日期:2023-03-09)68瓶,2瓶用于出厂抽样检验,6瓶作为样品留样。我局现场检查时未发现6瓶留样。“芦荟健康洗手液 ”(批号:200310001K、限用日期:2023-03-09)共销售了60瓶,以两瓶为一套的方式销售,向淮安市强国贸易有限公司销售15套(共30瓶),单价14.8元/套,总销售金额为222元;向昆山市靓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15套(共30瓶),单价12.8元/套,总销售金额为192元。经核实,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414元,货值按每瓶均价6.9元算,货值共计469.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复制(提取品)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现场检查和《检验检测报告》(No:2021SJCHN0009)送达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违法行为事实。
4、“芦荟健康洗手液 ”(批号:200310001K、限用日期:2023-03-09)的生产批记录、销售单;证明该公司违法行为事实。
我局于2021年9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告字〔2021〕756号),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化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当事人未对其生产的化妆品留样妥善保存,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无从轻从重情节,经综合考虑,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 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适用一般处罚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化妆品“芦荟健康洗手液 ”(批号:200310001K、限用日期:2023-03-09)的违法所得414元;
二、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1086元;
三、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未落实成品留样制度的行为,并给予警告。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共150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相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9月14日

罚没 1500

广州优选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优选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529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新科村第六经济社酸桃园地段厂房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新科村第六经济社酸桃园地段厂房二、四、五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59431914W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江健全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06月10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4月29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优选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我们
关注公众号
联系站长

联系站长

关注公众号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

本站所有数据已加入个人专属标记,任何组织或个人禁止采集或转载,一经发现将通报警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