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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字[2021]45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海梦科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0600132390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简经红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09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字[2021]455号


名称:广州海梦科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A30660
登记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邦盛三路9号D栋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简经红

本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广州海梦科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梦科防晒霜SPF30(国妆特字G20201690),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2021A05247),报告显示,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①该产品标签标识与批件不一致。②检出标签未标识的防晒霜:4-甲基苄亚基樟脑、二苯酮-3、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③该产品检验结果与批件配方一致。2021年7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广州海梦科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送达上述1检验报告,该公司经理舒华德签收上述报告,并不申请复检。
经查,广州海梦科化妆品有限公司受长沙玺和赢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于2021年3月18日至5月3日生产麦拉宁御光防晒套装983盒(含成品入库977盒、留样6盒),海梦科防晒霜SPF30为麦拉宁御光防晒套装产品。
当事人于2020年5月18日以麦拉宁御光防晒套装形式将海梦科防晒霜SPF30(国妆特字G20201690、批号:H21032503)出库销售给长沙玺和赢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数量为753盒。2021年5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海梦科防晒霜SPF30(国妆特字G20201690、批号:H21032503)库存产品6盒进行抽检,收到《检验报告》(No。2021A05247)后,广州海梦科化妆品有限公司向长沙玺和赢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发出《产品召回通知》,截止2021年7月30日,当事人已完成召回工作。当事人实际生产海梦科防晒霜SPF30(国妆特字G20201690、批号:H21032503)983盒,其中留样6盒,入库977盒,销售给长沙玺和赢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753盒,其中已使用177盒,共计召回涉案海梦科防晒霜SPF30(国妆特字G20201690、批号:H21032503)576盒,因国抽使用6套,当事人成品仓库尚有库存218套。我局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召回的576盒及未出库销售的218盒海梦科防晒霜SPF30(国妆特字G20201690、批号:H21032503)实施强制扣押。涉案海梦科防晒霜SPF30(国妆特字G20201690、批号:H21032503)货值为9672.3元(不含留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广州海梦科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简经红、经理舒华德刚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二、《现场检查笔录》、《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务清单》;
三、《询问笔录》;
四、《证据提取(复制)单》;
五、 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2021A05247);
六、 当事人提供的《委托加工合同》、长沙玺和赢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七、当事人提供的涉案海梦科防晒霜SPF30相关生产记录、《成品检验报告》、《产品入库单》;
八、 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出货单》(编号:XSD-2021-05-18-00083);
九、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通知》及《广州海梦科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品召回记录》;
本局已于2021年9月14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市监告字〔2021〕24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生产的海梦科防晒霜SPF30(国妆特字G20201690、批号:H21032503)①该产品标签标识与批件不一致。②检出标签未标识的防晒霜:4-甲基苄亚基樟脑、二苯酮-3、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③该产品检验结果与批件配方一致,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五)全成分;”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产品海梦科防晒霜SPF30(国妆特字G20201690、批号:H21032503)794盒;
2.处罚款2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或者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634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9月26日

罚款 2.2

广州海梦科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海梦科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295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邦盛三路9号D栋三、四楼(可作厂房使用)
生产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邦盛三路9号D栋三、四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A30660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简经红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发证日期2022年05月13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5月12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海梦科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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