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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1]157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尚美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185593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周春珍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12月0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571号


当事人:广州尚美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BDT070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金钟横路318号5层5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春珍

2021年09月26日,我局收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线索。该线索的主要内容是:标识广州尚美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储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名称为“邦薇深海褐色小颗粒海藻面膜”(生产日期:2020/10/25、限用日期:2023/10/24、规格:500g*2、检验机构: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报告书编号:2021A08572)”产品抽检不合格(菌落总数超标)涉嫌从事化妆品违法行为。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海藻颗粒、塑料瓶、称重,在2020年10月25日制成规格为500g的“邦薇深海褐色小颗粒海藻面膜”80瓶,并了冒用广州储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许可证编号;且该产品经检验菌落总数超标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0日销售出去了18瓶、单价为19元/瓶;于2020年12月20日销售出去42瓶,单价为15元/瓶,合计销售金额972元,认定违法所得97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广州储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销售单据、当事人陈述书等证据证实并确认。
 我局于2021年11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化妆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假冒许可证编号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第十条第(三)、(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三)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十)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五十五条第一款:“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商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销售收入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三款“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许可编号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和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化妆品生产的违法行为属于有牵连关系的违法行为,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案处理,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从重处罚,但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主要证据材料,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给予从轻处罚,同时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量决定给当事人一般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许可编号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和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化妆品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972元;
 二、罚款人民币3888元;
 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的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3888元;
 综上,决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并案处理合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972元;
 二、罚款人民币7776元;
 合计罚没款8754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许可证编号的化妆品、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08日

罚没 8754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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