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1]1575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佳桐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89291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吴辉军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2月0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575号
当事人:广州市佳桐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AJDQ60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大巷村同兴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吴辉军 成立日期:2015年10月29日
经营范围: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021年9月14日下午,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大巷村同兴大街3号的广州市佳桐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向当事人送达了由由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HP202110045),该检验报告内容显示“样品名称:艾贝尔染发膏(自然黑),批号:JT210201A,生产单位:广州市佳桐化妆品有限公司,限用日期:2024/02/22,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另上述检验报告内容“备注:2)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苯基甲基吡唑啉酮。”上述报告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收,经当事人确认,随上述《检验报告》所检的产品是当事人生产的,并表示对上述检验报告内容及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艾贝尔染发膏(自然黑)”(批号:JT210201A)的产品,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上述产品的生产、销售等资料。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2月22日生产的“艾贝尔染发膏(自然黑)”(批号:JT210201A)共392盒,分别于2021年2月28日销售出库240盒、2021年3月2日销售出库144盒(其中24盒是买10送1活动赠送),共销售出库384盒,每盒的成本12.3元/盒,货值金额共5741.6元[(392盒-24盒)×14.8元/盒+(24盒×12.3元/盒)],获得销售收入5328元(360盒×14.8元/盒)元。另上述产品8盒中2盒用于自检消耗,留样了6支(保管不善,已丢失),现无库存。2021年9月15日当事人向客户发出产品召回函,因客户销售完成,截止2021年11月15日未召回上述批次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2.询问调查笔录;3.证据提取单;4.生产记录;5.销售单据。
我局于 2021年12 月 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无从重从轻的情形,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采用一般级别处罚。
当事人留样产品丢失,未执行留样制度,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4日向当事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警告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
当事人未按化妆品注册配方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5328元;
二、罚款225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7828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不按注册配方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09日
罚没 2.78万 元
广州市佳桐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佳桐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241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大巷村同兴大街3号(空港白云)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大巷村同兴大街3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MA59AJDQ60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吴辉军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染烫发类);膏霜乳液单元(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12月10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4年09月02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佳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