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2]44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简尚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58505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建华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01月1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2]44号
当事人:广州市简尚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882187759;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南岭西路55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2021年10月12日,我局根据日常监管中发现广州市简尚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涉嫌存在生产标签虚假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北欧宝宝熊系列甲油胶14200支、包装盒2000个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2021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广州市简尚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南岭西路55号四楼)进行检查,该公司负责人在现场配合检查,并提供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身份证备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仓库和留样室进行仔细检查,现场发现一款产品,名称:北欧宝宝熊系列甲油胶,广州市北欧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工业三路38号德汇望岗科技园D栋2楼,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456,净含量:12ml,生产日期:20211018。经查,这款化妆品上标注的生产企业信息与实际生产企业信息不一致,标注的生产日期与实际生产日期不一致,经清点,共有北欧宝宝熊系列甲油胶14200支,包装盒2000个。执法人员依法立案并扣押了上述化妆品及包装盒。
经查明: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1日生产北欧宝宝熊系列甲油胶(净含量:12ml)14320支,销售120支,销售价格为2元/支。当事人生产上述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240元,货值为28640元。当事人称上述化妆品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当事人生产上述两款标签虚假化妆品的原料均已用完,其生产设备除用于生产上述化妆品外还生产其他化妆品,因此未对相关工具、设备和原料进行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证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化妆品;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化妆品的生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单价、货值金额;
4、销售单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化妆品的销售单价。
我局于2021年12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有证据表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对当事人的处罚选择从轻级别。
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标签虚假的北欧宝宝熊系列甲油胶14200支、包装盒2000个;
二、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三、罚款90000元;(合计罚没款:90240元)
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标签虚假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1月10日
罚没 9.02万 元
广州市简尚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简尚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20141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南岭西路55号四楼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南岭西路55号四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0882187759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张建华 |
生产许可项目 | 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有机溶剂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07月20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5月05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简尚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州市简尚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简尚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193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南岭西路55号四楼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南岭西路55号四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0882187759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赵国朋 |
生产许可项目 | 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有机溶剂类) |
发证日期 | 2017年02月04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2年02月03日 |
状态 | 注销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