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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2]15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楚颜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15853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褚健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02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2]155号


当事人:广州楚颜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88935679B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华秀路25号A栋、B栋、C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褚X
成立日期:2006年6月13日
经营范围: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021年11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向当事人送达了由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HZ2021A10959),该《检验报告》(No:HZ2021A10959)内容显示:“样品名称:彡姐氏甘菊草本洗发乳,批号:20H29021,标示生产企业:广州楚颜化妆品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30828,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另上述检验报告内容“检验项目: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单项结论不符合规定”。上述报告由当事人企业负责人李X签收,经当事人确认,随上述《检验报告》(No:HZ2021A10959)所检的产品是当事人生产的,并表示对上述检验报告内容及结果均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留样室检查,发现有“彡姐氏甘菊草本洗发乳”(批号:20H29021)的产品3瓶,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依法予以扣押。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上述产品的生产、销售等资料。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8月28日共灌装生产“彡姐氏甘菊草本洗发乳”(批号:20H29021)2809瓶,在2020年9月22日销售出库2803瓶,货值金额共4213.5元(2809瓶×1.5元/瓶),违法所得4204.5元(2803瓶×1.5元/瓶)。上述产品自检消耗3瓶,留样了3瓶,留样的上述产品均被依法扣押。你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客户发出产品召回函,因客户销售完成,截止2021年12月21日未有上述批次产品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2.询问调查笔录;3.证据提取单;4.生产记录;5.销售单据。
我局于 2022年 01月25 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无从重从轻的情形,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采用一般级别处罚。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彡姐氏甘菊草本洗发乳”(批号:20H29021)3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4204.5元;
三、罚款16818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1022.5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2月14日

罚没 2.1

广州楚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楚颜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292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华秀路25号A栋、B栋、C栋二层(空港白云)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华秀路25号A栋、B栋、C栋二层(空港白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88935679B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褚健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粉单元(染发类)
发证日期2020年08月10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4年07月20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楚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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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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