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字[2022]49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威帕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100018693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柳小红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01月2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字[2022]49号
当事人: 广州威帕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785214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柳小红
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镜湖工业区东辉路3号
《检验报告》(NO:HZ2021A08432)显示:抽自金堂县赵镇佳艺理发店的“VISIONAL威尔仕洗发水(批号:20210416,规格:4500mL/瓶,受托生产企业:广州市欧贝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备案人:广州威帕化妆品有限公司)”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
经调查核实:
当事人于2021年4月9日委托广州市欧贝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涉案“VISIONAL威尔仕洗发水(规格:4500mL/瓶,备案人:广州威帕化妆品有限公司)”30瓶,委托加工费合计240元;于5月4日向成都华胜美业化妆品有限公司售出涉案“VISIONAL威尔仕洗发水(批号:20210416,规格:4500mL/瓶,受托生产企业:广州市欧贝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备案人:广州威帕化妆品有限公司)”30瓶,售价14元/瓶,合计取得420元货款。上述售出的30瓶涉案批次化妆品无召回。
综上所述,当事人委托生产并销售的涉案“VISIONAL威尔仕洗发水(批号:20210416,规格:4500mL/瓶,受托生产企业:广州市欧贝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备案人:广州威帕化妆品有限公司)”货值合计420元,违法所得合计4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检验报告》(NO:HZ2021A0843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1份、《委托加工合同》、涉案“VISIONAL威尔仕洗发水(批号:20210416)”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委托生产订单、销售、召回记录等复印件1份、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本局于2022年1月5日送达《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市监告字[2022]3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当事人委托生产并销售不合格化妆品“VISIONAL威尔仕洗发水(批号:20210416,规格:4500mL/瓶,受托生产企业:广州市欧贝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备案人:广州威帕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规定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不具备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等行政处罚情形,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委托生产并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20元;
二、处罚款36000元。
(一、二项罚没款合计3642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634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1月21日
罚没 3.64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