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2]169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彩运来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48000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春学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02月1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2]169号
当事人:广州市彩运来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3343422W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田心村二社田心街139号
法定代表人:刘*
2021年12月22日,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广州市彩运来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生产的化妆品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粤妆20170199)备案生产车间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田心村二社田心街139号一楼,但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1日起,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未办理变更手续下,未按照许可范围,擅自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田心村二社田心街139号三楼组织化妆品生产,至2021年12月22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共生产了“彩运来染发膏(自然黑)”(净含量:480ml×2,条形码:6930466901327)成品600盒,尚未销售,根据当事人提供同类产品的销售单计算,销售价为6元/盒,我局予以采信,库存半成品75袋和包装盒64个,不予计算货值,综上,货值金额为600盒×6元/盒=3600元,违法所得为0。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物品清单;询问调查笔录;销售单;广州市彩运来化妆品有限公司四置平面图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产品实物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于2022年1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停用涉案生产车间且所生产的产品尚未销售,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的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条“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并在许可的范围内组织生产。”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彩运来染发膏(自然黑)”(净含量:480ml×2,条形码:6930466901327)成品600盒、半成品75袋和包装盒64个;
二、罚款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2月14日
罚款 5万 元
广州市彩运来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彩运来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199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田心村二社田心街139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田心村二社田心街139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063343422W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刘春学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3年01月12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8年01月11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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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