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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2]18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樱井魔方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0400039807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林小玲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02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2]180号


当事人:广州樱井魔方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110882187759;
法定代表人:林x玲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南岭西路55号四楼

2021年12月10日,我局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渝足市监案线移字〔2021〕第19号)案件线索依法对广州樱井魔方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销售的“RSATASY甲油胶色胶”产品,外包装标签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对上述涉案产品140瓶“RSATASY甲油胶色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销售的“RSATASY甲油胶色胶”产品是广州市简尚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总共委托生产了一个批次,共162瓶,12瓶由生产公司留样,150瓶于2021年7月24日送达当事人进行销售,上述产品于2021年8月3日向重庆的客户销售了9瓶,销售单价14元/每瓶,收款金额126元。于2021年9月28日向广州的客户零售了1瓶,销售单价15元/每瓶,收款金额15元。货值按照加权平均的公式计算,即(14*9+15*1)/10*150=2115元,违法所得141元。其余140瓶涉案产品被我局依法扣押。经查该产品瓶身上均标注有:出品商:广州樱井魔方化妆品有限公司;出品商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云城南二路163号404.405房,生产商:广州市简尚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南岭西路55号4楼;化妆品经营销售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193;执行标准:Q/GZJS1-2016;经营销售日期:见瓶底;保质期:3年;产地:广州;成分、注意事项等信息。但在该款产品瓶底未见标有经营销售日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
2.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照片,现场扣押的产品,证明当事人存在经营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3. 询问笔录,涉案产品的经营销售记录、销售单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时间、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等。
4.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查询记录单,证明当事人经营销售的RSATASY甲油胶色胶未进行备案。
我局于2022年 月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销售的上述“RSATASY甲油胶色胶”化妆品产品的外包装可视面没有标有经营销售日期,不符合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6.5.3:“除经营销售批号外,限期使用日期或经营销售日期和保质期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的规定,违反了国家《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交待违法事实,并主动对已售产品采取召回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之情形,适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经营销售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国家《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销售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经营销售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销售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经营销售经营活动:(五)经营销售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RSATASY甲油胶色胶”化妆品140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1元;
三、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经营销售上述RSATASY甲油胶色胶化妆品产品,未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经营销售、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经营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国家《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销售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经营销售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销售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经营销售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人民币10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行为的处罚如下:
一、没收“RSATASY甲油胶色胶”化妆品140瓶;
二、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141元。
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和立即改正经营销售未进行非特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2月14日

罚款 2.01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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