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2]234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巧妆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72497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吴典逢 |
违法行为类型 |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02月2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2]234号
当事人:广州巧妆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20997575T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云城东路广州宏鼎大厦565号5楼A500(自主申报)
类型:内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吴典逢
2021年11月15日,根据《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青北市监协查〔2021〕17001号),广州巧妆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产品质量违法,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2020年9月20日与广东宏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下单一次性使用口罩(非医用)数量100000片,金额共计12000元。2020年11月27日当事人与青岛楚煊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青岛楚煊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口罩100000片,售价是0.2元/片,货值共计20000元。2021年6月24日青岛楚煊贸易有限公司将99800个口罩退回给当事人,当事人退回货款19960元给青岛楚煊贸易有限公司。2021年9月6日当事人将退回的99800片上述一次性使用口罩(非医用)全部交由广州市蓝洁环保有限公司回收作报废处理。当事人销售上述一次性使用口罩(非医用)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显示税率为0.13,扣除已缴纳的税费,当事人实际销售上述该批次一次性使用口罩(非医用)共200片,获利11.40元。
2021年4月21日,济南市产品质量检验院在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历城店抽样检测了广州巧妆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期/批号:20201130,规格型号:约175mm×95mm),检验报告编号:JSCQG2021019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过滤率不符合GB/T32610-2016《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标准,依据《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2021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州巧妆化妆品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云城东路广州宏鼎大厦565号5楼A500(自主申报)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告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一次性使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期/批号:20201130,规格型号:约175mm×95mm)经检测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测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笔录;2询问笔录;3、检测报告;4、当事人情况说明;5、当事人提供的进销单据凭证;6、营业执照复印件;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
我局于2022年2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口罩,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一次性使用口罩(非医用);
二、没收违法所得11.40元;
三、罚款11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相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2月28日
罚款 1.1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