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字[2022]104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蒂王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600479770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梁彦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械化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03月0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字[2022]104号
当事人名称:广州蒂王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MA5CJ0XA24
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龙五路385号1栋412房
法定代表人:梁彦
据相关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开展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广州蒂王化妆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2021年12月3日在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大布村赢胜庄三巷10号4楼生产化妆品本芝然染发剂(30ml)20600包,价格为0.2元/包,货值金额为4120元;IVSI染发剂704盒(30ml*10包/盒),价格为1.2元/盒,货值金额为844.8。上述产品均未销售,全部被我局扣押。据此广州蒂王化妆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化妆品货值金额为4964.8,违法所得为0。本芝然染发剂产品上标识广州市绮妆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1398、国妆特字G20191176,均为广州市绮妆化妆品有限公司所有。经查,广州市绮妆化妆品有限公司并未授权广州蒂王化妆品有限公司使用编号为粤妆20161398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国妆特字G20191176的国产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广州蒂王化妆品有限公司冒用广州市绮妆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以及国产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广州蒂王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证据2.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
证据3.询问笔录;
证据4.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穗花市协字〔2022〕114号协查函的复函(穗云市监协复函〔2022〕21号)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2年1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市监秀罚告〔2022〕010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
鉴于案件查办期间,当事人配合调查,提供相应资料,如实说明相关违法情况,当事人冒用他人生产许可证及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一般处罚情形,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本芝然染发剂(30ml)20600包、IVSI染发剂704盒(30ml*10包/盒)、卡波10度(原料)3桶、空原料桶9桶、热收缩膜包装机1台;
2.罚款81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634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3月01日
罚款 8.1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