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961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帅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425992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富燕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2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961号
2023年7月11日,我局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和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委托广州市发爵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帅影染发膏(浅亮黑)”(批号:20210918 0201)。上述产品外包装标示国妆特字G20210870,生产企业(注册人)为当事人,实际生产企业为广州市发爵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1年9月18日委托生产了592盒,其中广州市发爵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留样4盒和自检消耗2盒,当事人以8.2元/盒的价格销售了586盒,获得销售收入4,805.2元。当事人作为涉案化妆品注册人,应承担全部产品的生产责任,鉴此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4,854.4元,违法所得4,805.2元。上述化妆品经监督抽检(报告书编号:A23ZG00242),检出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检出产品标签未标示的染发剂;未检出产品标签标示的染发剂;未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染发剂。 我局于2023年11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委托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和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违法行为不存在牵连或相互吸收关系,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805.2元;
二、罚款15,000元。
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805.2元;
二、罚款70,000元。
鉴此,综合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805.2元;
二、罚款85,000元。
罚没款合计89,805.2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和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7日
罚没 8.98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