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字[2021]741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道欣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100031321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黄雪鸥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2月1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字[2021]741号
当事人:广州道欣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1MA59G0D12Q
住所(住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金田路2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雪鸥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报告:标称广州道欣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果奇迹SHUIGUOQIJI洗发露”(批号:2106012E6,规格:5L/瓶),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2021A10147),显示该产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项目检验结果为0.0069%,标准规定为≤0.0015%,不符合规定。2021年1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广州道欣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直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承认上述“水果奇迹SHUIGUOQIJI洗发露”(批号:2106012E6,规格:5L/瓶)为该公司生产,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查,涉案“水果奇迹SHUIGUOQIJI洗发露”已于2020年12月21日进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包括380ml、800ml、2L、4.3L、5L五种规格。当事人于2021年6月使用同批次原料、采用相同工艺、通过同一锅料体生产“水果奇迹SHUIGUOQIJI洗发露”(批号:2106012E6,规格:5L/瓶)48瓶、“水果奇迹洗发露”(批号:2106012E6、规格:4300mL/瓶)694瓶,属于同一批次产品,故应认定当事人生产的“水果奇迹洗发露”(批号:2106012E6、规格:4300mL/瓶)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项目亦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除留样外,当事人共售出涉案“水果奇迹SHUIGUOQIJI洗发露”(批号:2106012E6,规格:5L/瓶)48瓶、涉案“水果奇迹洗发露”(批号:2106012E6、规格:4300mL/瓶)689瓶。在收到本局送达的《检验报告》(NO:2021A10147)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7日召回售出的35瓶“水果奇迹SHUIGUOQIJI洗发露”(批号:2106012E6,规格:5L/瓶),向客户退款420元,售出的该批次其他产品无法召回。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水果奇迹SHUIGUOQIJI洗发露”(批号:2106012E6,规格:5L/瓶)、“水果奇迹洗发露”(批号:2106012E6、规格:4300mL/瓶)货值为1105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063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州道欣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该公司法人黄雪鸥、该公司行政厂长***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2.当事人提供的涉案“水果奇迹SHUIGUOQIJI洗发露”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截图;
3.当事人提供的涉案“水果奇迹SHUIGUOQIJI洗发露”(批号:2106012E6,规格:5L/瓶)、“水果奇迹洗发露”(批号:2106012E6、规格:4300mL/瓶)的生产、销售记录;
4.《现场检查笔录》;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份(穗花市监执3扣字﹝2021﹞1105701号、穗花市监执3扣字﹝2021﹞1116701号)及《财务清单》2份(穗花市监执3物字﹝2021﹞1105701号、穗花市监执3物字﹝2021﹞1116701号);
6.《询问笔录》2份(时间:2021年11月10日、11月16日);
7.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车间办公室电脑中发现并截取打印的产品留样记录及“水果奇迹洗发露”(批号:2106012E6、规格:4300mL/瓶)投料记录;
8.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通知函》、兴运泰物流单及向“冯剑明”的微信退款记录截图;
9.《证据提取(复制)单》;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11.《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021A10147)及《送达回证》;
12.《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管环节案件呈批表》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粤药监化交办[2021]113号)。
本局已于2021年11月1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市监执3罚告字〔2021〕84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生产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水果奇迹SHUIGUOQIJI洗发露”(批号:2106012E6,规格:5L/瓶)、“水果奇迹洗发露”(批号:2106012E6、规格:4300mL/瓶)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鉴于本案中,当事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情节,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一般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的“水果奇迹SHUIGUOQIJI洗发露”(批号:2106012E6,规格:5L/瓶)35瓶;
2.没收违法所得10635元;
3.处违法生产经营化妆品货值金额9.6倍罚款106128元。
(罚没合计116763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或者按照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银行到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634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7日
罚没 11.68万 元
广州道欣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道欣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80183 |
住所 | 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金田路24号(可作厂房使用)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金田路24号一楼、三楼至六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9G0D12Q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黄雪鸥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3年06月25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8年06月24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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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