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56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名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600068200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朱刚刚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1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56号
2023年9月27日,根据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道石榴桥路43号2楼2023房的广州市名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名称为“CrystalCollagenPowderGoldEyeMask”的眼膜外包装无任何中文标识,当事人承认名称为“CrystalCollagenPowderGoldEyeMask”的眼膜为广州市名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产品,外包装无任何中文标识,未在国内备案,已向国内客户销售。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250元;
二、处15000元罚款。
三、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CrystalCollagenPowderGoldEyeMask”眼膜15000片。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625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未备案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5日
罚没 1.63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