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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85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00923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叶绍顺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1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55号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9241.68元;
二、没收“美琦诗染发膏-珊瑚金色(批号HL2210270801)”产品198盒、“美琦诗染发膏-梦之蓝色(批号HL2204120701)”、“美琦诗染发膏-雾咖啡色(批号HL2204230701)”、“美琦诗染发膏-巧克力棕色(批号HL2210190801)”、“美琦诗染发膏-绚蜜金铜色(批号HL2210220801)”各6盒;
三、罚款62000元。
(罚没款共计71241.68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5日

罚没 7.12

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396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南村第2工业区大坑边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南村第2工业区大坑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08329135K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叶绍顺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2年07月05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8月04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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