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1]1550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乐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09929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杨琼聪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2月0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550号
当事人:广州市乐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4J67Y;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长泰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琼聪;
2021年6月28日,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对上海市普通区楼丰理发店经营的标称当事人生产的“卡拉内控油洁净洗发乳”(批号:2021/05/19,限用日期2024/05/18,包装规格:1L/瓶)进行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HC202101616),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第四章4.1(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17号通告附件2)、第四章2.35(国家药监局2019年第66号通告附件2)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具体不符合项目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氯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标准规定≤0.0015,不能和甲基异噻唑啉酮同时使用,检验结果0.0022(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2.9:1),检出浓度/检出限0.000020。2021年11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该报告,当事人确认涉检产品为其生产,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生产场所发现涉检批次留样产品6瓶,并监督当事人现场销毁。
经查明:当事人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2021年5月19日当事人受托生产“卡拉内控油洁净洗发乳”(批号:2021/05/19,限用日期2024/05/18,包装规格:1L/瓶)720瓶,综合成本为5元/瓶(其中客户提供的料体成本是3元/瓶、包材1.3元/瓶,委托加工费用0.7元/瓶),留样6瓶,2021年5月24日将剩余714瓶交付。2021年6月28日,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进行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HC202101616),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第四章4.1(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17号通告附件2)、第四章2.35(国家药监局2019年第66号通告附件2)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具体不符合项目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氯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标准规定≤0.0015,不能和甲基异噻唑啉酮同时使用,检验结果0.0022(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2.9:1),检出浓度/检出限0.000020。2021年11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生产场所发现涉检批次留样产品6瓶,并监督当事人现场销毁。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3600元,违法所得499.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
2.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3.《检验报告》(№:HC202101616),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涉检产品为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
4.生产记录、委托加工合同,证明涉检产品生产交付情况。
我局于2021年11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其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99.8元;
二、罚款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06日
罚没 1.05万 元
广州市乐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乐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368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长泰路8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长泰路8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9F4J67Y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杨琼聪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3年03月15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3月30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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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