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妆品抽检飞检不合格信息平台

声明:本站所有抽样检验、飞行检查、生产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均来自网络采集,实际情况和实时最新状态最终以官方公布为准。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67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朗怡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18006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何永春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0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671号


当事人:广州市朗怡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永兴村第七经济社龙兴东路南三横1号
法定代表人:何永春

2023年9月6日,我局发现广州市朗怡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是涉案产品的备案人,广州发醉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醉堂公司)为涉案产品的经销商,于2022年9月29日当事人生产产品批号为20220929-2的“安瓶丽人角蛋白深层养护发膜”共计330瓶,留样4瓶,2瓶用于抽检,于2022年10月15日向发醉堂公司供货324瓶,销售价格为8元/瓶,销售金额为2592元,货值为2640元。
上述批号为20220929-2的“安瓶丽人角蛋白深层养护发膜”于2023年8月28日经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HZCY20231616),得出检验结论:结果不符合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经当事人确认,随上述检验报告所检样品为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的生产车间、成品仓、包材间等场所,未发现有上述涉案产品,检查留样室,发现有产品名称为“安瓶丽人角蛋白深层养护发膜”(批号:20220929-2)共计4瓶,当事人称为留样品,执法人员现场监督当事人对上述4瓶留样品进行销毁。
当事人称自收到《检验报告》后,向发醉堂公司启动召回,至2023年9月10日当事人反馈上述产品无法召回。综上,2022年9月29日至2023年9月1日期间,当事人存在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涉案产品总货值为2640元,获得违法所得为2592元。
另,当事人用于生产上述涉案产品的原料已被用完,而用于生产上述涉案产品的工具及设备不是专门的工具、设备,也有用于生产其它合格产品,因此我局对当事人的工具、设备不予没收。
上述事实,主要有《检验报告》、涉案产品、询问笔录、留样记录、生产批记录、成品销售单等证据证明。
鉴于当事人不存在减轻、从轻或从重情节,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
我局已于2023年10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2592元;
二、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23000元。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0日

罚没 2.56

广州市朗怡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朗怡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037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永兴村第七经济社龙兴东路南三横1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永兴村第七经济社龙兴东路南三横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58361390E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何永春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10月11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0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朗怡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我们
关注公众号
联系站长

联系站长

关注公众号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

本站所有数据已加入个人专属标记,任何组织或个人禁止采集或转载,一经发现将通报警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