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634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梵蔻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38784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炳顺 |
违法行为类型 | 文教体育用品质量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1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634号
当事人:广州市梵蔻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594153249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长红村白海面工业区4号
法定代表人:陈炳顺
2023年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广州市梵蔻化妆品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为他人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为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生产车间、留样室、成品库等场所开展检查,未发现有产品名称为“安珂羽思桂花净痘液”和“桂花净痘液”的成品、留样品、包材、批生产记录等信息。检查当事人生产车间经理的电脑,未发现有上述两款产品的相关订单、生产记录及销售记录等信息;在二楼处,检查检验员、财务人员、负责人以上三人的电脑,也未发现有关上述产品的相关信息;在检查销售客服人员的电脑时,发现在聊天记录中查询到有一张广州市梵蔻化妆品有限公司给成都渼沦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渼沦雅公司)的送货单,送货单上显示有产品名称:桂花净痘液,规格:30ml,数量:30瓶,金额:1785元,批号:***********等信息,当事人称该送货单是提供给渼沦雅公司的送货单模版,并不是真实出具的送货单,提供有销售客服人员跟渼沦雅公司的聊天记录信息。
经调查,当事人称跟渼沦雅公司有过委托加工“安珂羽思”系列产品,渼沦雅公司为“安珂羽思桂花净痘液”和“桂花净痘液”的产品备案人,当事人负责关联产品备案后检查,但从未生产上述两款产品。当事人为证实上述两款产品并非当事人生产,提供有当事人销售客服人员跟渼沦雅公司的聊天记录,我局通过发协查函,证实聊天记录内容为真实。综上,通过聊天记录内容发现当事人虽未生产上述两款产品,但有为渼沦雅公司生产上述两款产品时提供当事人的证照、票据等违法行为,当事人也承认从2021年7月份开始有为渼沦雅公司提供上述服务行为,但未收取渼沦雅公司的服务费用。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一)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我局已于2023年10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为他人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为他人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行为;
二、对当事人为他人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7日
罚款 2万 元
广州市梵蔻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梵蔻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1035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长红村白海面工业区4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长红村白海面工业区4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7594153249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陈炳顺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
发证日期 | 2023年01月18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8年01月17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梵蔻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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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