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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64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嘉瀛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06233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惠党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0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640号


2022年9月至2023年5月,我局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识不符合规定和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3-6生产了“嘉瀛染发膏产品(批号:V6-32),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生产标识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于2021-1-1前生产了“嘉瀛染发膏”产品(V7-2、H6-75、***********Q、202003310401、202004010411、202004130411、202005230402、202005290403)货值13,631.4元,违法所得13,573.8元,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违法行为,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追溯。
当事人于2021-1-1后生产了“嘉瀛染发膏”产品(202101060404、202103280406、202103280407、202105300401、202107310404)货值9,146元,违法所得9,092.8元,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3-10-7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违法时间长,数量多,货值金额较大,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有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对当事人于2020-3-6生产的化妆品,依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识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于2021-1-1前生产的化妆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3,573.8元;
二、罚款65,000元;
对当事人于2021-1-1后生产的化妆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9092.8元;
二、罚款145,000元。
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化妆品。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7日

罚没 23.27

广州嘉瀛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嘉瀛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51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金盆村安乐南街自编8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金盆村安乐南街自编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93450430H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陈惠党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0年09月10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5年09月09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嘉瀛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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