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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58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宝诗莱精细化工厂
注册号44011100018754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黄益圭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0月0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585号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宝诗莱精细化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91004429U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园二横路11号2号楼、3号楼101房、201房

接上级交办,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QH202370040)。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发康宝羊胎素补养水蜡”(批号:(BSL)GZ220602U,限用日期:2025/06/01,规格:280ml)经检验,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检出浓度超限,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称,经核实,上述被检产品是其生产,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进行检查,在留样室发现上述批次产品留样共1瓶,因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对上述产品留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发康宝羊胎素补养水蜡”(批号:(BSL)GZ220602U,限用日期:2025/06/01,规格:280ml)产品共363瓶,出厂自检2瓶,留样1瓶,共售出360瓶,召回0瓶,销售价5.7元/瓶。总销售额2052元。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批生产记录、销售单据和召回记录,可认定上述批次产品总货值2069.1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052元。当事人称,用于生产这个产品的工具、设备也用于其他正常产品的生产,没有专门的工具设备,也没有其他原料、包装材料剩余,因此未对当事人工具、设备进行没收。
我局于2023年9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发康宝羊胎素补养水蜡”(批号:(BSL)GZ220602U,限用日期:2025/06/01,规格:280ml)产品1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2052元;
三、罚款23000元。
罚没款合计25052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09日

罚没 2.51

广州市白云区宝诗莱精细化工厂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宝诗莱精细化工厂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786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园二横路11号2号楼、3号楼101房、201房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园二横路11号2号楼、3号楼101房、201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91004429U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黄益圭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02月22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2月21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白云区宝诗莱精细化工厂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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