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516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碧罗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408087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马晓世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9月2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516号
2023年6月2日,我局对当事人存在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4月27-28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对当事人开展飞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违反关键项1项(缺陷项目序号:61),重点项5项(缺陷项目序号:6、29、35、48、81),违反一般项目14项(缺陷项目序号:7、10、11、12、26、31、34、39、51、52、54、55、70、71),共计20项问题缺陷,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相关规定,判定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认定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为7000元,货值金额为70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技术评审报告》、《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报告》、《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整改报告》、违法产品的生产记录、召回资料等。
我局于2023年9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不存在减轻、从轻或从重情节,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一般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
二、罚款35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27日
罚没 4.2万 元
广州市碧罗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碧罗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00025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骑马场六路10号1栋101房(自主申报)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骑马场六路10号1栋101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CPFBF7M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马晓世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0年01月17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5年01月16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碧罗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