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529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韩尚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75298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明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9月2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529号
当事人:广州韩尚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7563147L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北路9号7栋301室、4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明
接上级交办,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编号:CP20230024)。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英典骨胶原海藻面膜”(批号:H31GBA、限用日期:20250905、规格:450g)产品抽检不合格(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超标)。当事人称,上述被检产品是其生产,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发现上述批次产品留样共1袋,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在尚未取得粉单元许可的情况下生产“英典骨胶原海藻面膜”(批号:H31GBA、限用日期:20250905、规格:450g)产品共405袋,销售价9.7元/袋,除出厂自检用去1袋,留样1袋,剩余403袋全部售出,检验和留样成本由购买方承担,总销售额3929元,当事人提供批生产记录和销售单据。当事人共召回293袋销毁处理,并将3929元货款全部退回。综上,可认定上述批次产品总货值3929元,当事人违法所得0元。当事人称,用于生产这个产品的工具、设备也用于其他正常产品的生产,没有专门的工具设备,也没有其他原料、包装材料剩余,因此未对当事人工具、设备进行没收。
当事人尚未取得粉单元许可擅自生产海藻(颗粒)面膜类产品,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英典骨胶原海藻面膜”(批号:H31GBA、限用日期:20250905、规格:450g)产品1袋;二.罚款20000元。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3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英典骨胶原海藻面膜”(批号:H31GBA、限用日期:20250905、规格:450g)产品1袋;
二.罚款43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27日
罚款 4.3万 元
广州韩尚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韩尚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90123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北路9号7栋301室、401室(自主申报)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北路9号7栋301室、401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327563147L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刘明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蜡基单元(蜡基类) |
发证日期 | 2020年09月03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4年07月01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韩尚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