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从市监处罚〔2023〕204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英粉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200214639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余志聪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9月1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市监处罚〔2023〕204号
当事人:广州英粉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YQHNXA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
住所: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龙聚聚宝街55号
法定代表人:余志聪
成立日期:2019年09月25日
经营范围: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2023年6月15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住所开展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No:HG20230118),该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梦希蓝胶原填充光感抗皱面膜(生产批号22.07.25C1(Y)),经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具体为菌落总数不合格,现场在当事人的成品仓等未发现上述产品,2023年6月29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上述批次产品留样样品4盒,我局依法对该4盒留样样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限至2023年7月28日。
为查清案情,2023年6月21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2023年7月28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将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30日(即至2023年8月27日),2023年8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YQHNXA),当事人从2021年1月8日起与广州梦希蓝化妆品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当事人于2022年7月25日生产了涉案产品梦希蓝胶原填充光感抗皱面膜(生产批号22.07.25C1(Y)),该产品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034141),上述产品经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HG20230118)显示,该产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具体为菌落总数不合格,上述产品计划生产2000盒,经生产损耗后实际生产1986盒,其中自行检验消耗2盒,留样4盒,销售1980盒,销售价格为1元/盒,因此我局认定本案的货值金额为1986元,违法所得为1980元(1980盒×1元/盒)。
2023年6月15日当事人就涉案产品发出召回通知,截至2023年6月29日当事人反馈无法召回,另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涉案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召回通知等证据材料备查。
本案无专门用于生产涉案产品的工具、设备、原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当事人身份;
2.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委托代理人处理案件有关事宜的授权;
3.抽样记录、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涉案产品的数量等情节;
4.2023年6月15日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2023年7月11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做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等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批生产记录及留样表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记录及留样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通知及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涉案产品的召回情况;
8.产品备案信息截图1份,证明涉案产品已合法备案;
9.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各1份,财物清单2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留样样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10.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广州市采青日化用品公司等企业进行查处的通知》(粤药监稽查专函〔2023〕543号)及来文呈批表各1份,证明我局查处该案的合法主体资格;
11.当事人提供的销售价格情况说明及委托加工合同各1份,证明销售价格及加工生产情况。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对涉案产品采取召回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梦希蓝胶原填充光感抗皱面膜(生产批号22.07.25C1(Y))留样样品4盒;
2.没收违法所得1980元;
3.罚款10000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020-6216307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15日
罚没 1.2万 元
广州英粉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英粉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10131 |
住所 |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龙聚聚宝街55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龙聚聚宝街55号1栋101房A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CYQHNXA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余志聪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粉单元(散粉类、块状粉类);蜡基单元(蜡基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05月19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5月18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英粉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