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414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丹缇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60188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万致富 |
违法行为类型 | 商标侵权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9月1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414号
当事人:广州市丹缇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936617986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夏良第四经济社鸡嘴堆自编366号
法定代表人:万致富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4日生产“Zhenyuemei鱼籽蛋白轻盈亮泽发膜”(批号:DT22060401)259瓶,其中成品自检消耗2瓶,留样4瓶,剩余253瓶于2022年6月16日售出,单价9.8元。
当事人于2022年6月6日生产“Zhenyuemei鱼籽蛋白柔顺蓬松洗发乳”(批号:DT22060601)259瓶,其中成品自检消耗2瓶,留样4瓶,剩余253瓶于2022年6月18日售出,单价9.8元。
当事人生产上述化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5037.2元。
当事人生产的洗发水在外包装标注“欧羽芭柔”标识包含与第3082746号“欧芭”注册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我局认定当事人在其生产的洗发水外包装标注“欧羽芭柔”标识与第3082746号“欧芭”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近似。
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类商品上的“欧芭”商标,已经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是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注册证号是第3082746号,有效期至2033年4月3日,其核准使用商品包括护发素、化妆品等,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洗发乳、发膜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15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11日
罚款 1.5万 元
广州市丹缇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丹缇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250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夏良第四经济社鸡嘴堆自编366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夏良第四经济社鸡嘴堆自编366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0936617986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万致富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19年05月17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4年05月16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丹缇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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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