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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从市监处罚〔2023〕18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有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04126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柳斌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9月0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市监处罚〔2023〕183号


当事人:广州有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李柳斌
经营范围: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91516814R
注册资本:伍拾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9年07月08日
住所: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元洲岗村105国道边环亚厂房6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HZ2023CJ0260)显示,当事人生产的丹肤泉隔离防晒乳SPF50PA+++(批号:YEA050101)经抽样检验,4-甲基芐亚基樟脑项目、双-乙基己氧苯酚甲氧苯基三嗪项目、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结果不符合规定。2023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1份《检验报告》(№:HZ2023CJ0260),并告知检验结果和复检权利相关事宜。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要求进行复检。同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当事人能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备查;2、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留样室发现两盒上述涉案留样产品;3、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批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原料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原料进货单等资料备查;4、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成品仓未发现上述化妆品存在。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的化妆品。
2023年6月7日,我局对上述涉案留样化妆品进行扣押,扣押期限为2023年6月7日至2023年7月6日;2023年6月21日,我局对委托代理人肖远光进行询问调查;2023年6月27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3年7月6日,我局将扣押的期限延长了30天,扣押期限为2023年7月7日至2023年8月5日。2023年8月4日,我局对上述涉案留样化妆品解除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于2023年1月5日生产了丹肤泉隔离防晒乳SPF50PA+++化妆品(批号:YEA050101;规格:100ml/盒),该化妆品属于国产特殊化妆品。
2023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在国家抽样检验中对上述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4-甲基芐亚基樟脑项目、双-乙基己氧苯酚甲氧苯基三嗪项目、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于6月7日得知上述批次化妆品不合格后,主动向客户发出召回通知,根据客户的回复,上述批次涉案化妆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召回数为0。
至2023年6月27日被我局立案查处时止,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批次化妆品100盒,其中对外销售92盒,成品检验使用6盒,产品留样2盒。上述化妆品的对外销售价为23元/盒。因此,我局认定其货值金额为2300元,违法所得为2116元。
当事人能提供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生产记录表、发货单、销售台账、国产特殊化妆品注册信息备案证明及原料供货商资质材料、检验报告、进货单备查,证明当事人履行了产品出厂检验记录、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相关制度及履行了原料进货查验制度。
由于当事人用于生产上述化妆品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还用于生产其他的化妆品,我局认定上述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并非上述化妆品专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2、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广州有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委托肖远光处理该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化妆品事宜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3、2023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广州有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委检查时的现场笔录1份和拍摄的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曾生产过上述涉案产品;
4、2023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委托代理人进行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上述涉案产品的事实及有关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涉案产品批生产资料复印件1套,证明当事人生产上述涉案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数量;
6、当事人提供的成品发货单、销售单、成品销售记录表复印件各2份,证明上述涉案产品的销售数量和销售价;
7、当事人提供的原料供货商资质材料、检验报告、进货单等资料复印件1套,证明当事人履行了原料进货查验制度;
8、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涉案产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化妆品注册及产品标签样稿截图各1份,证明上述涉案产品的注册情况;
9、我局于2023年6月7日对当事人发出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从市监强制〔2023〕6006号)1份,于2023年7月6日对当事人发出的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穗从市监延强〔2023〕6005号)1份,于2023年8月4日对当事人发出的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穗从市监解强〔2023〕6003号)1份,证明上述涉案产品被我局依法扣押,延长扣押期限、解除扣押的情况;
10、化妆品抽样记录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及《检验报告送达回执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涉案产品不合格的事实及我局送达报告的情况;
11、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通知和召回通知回复函各2份,召回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上述涉案化妆品采取了召回措施和召回情况;
12、由当事人签名确认的涉案化妆品生产确认书1份,证明涉案化妆品为当事人生产;
13、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函1份,证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案件交办我局办理的情况。
2023年8月2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从市监罚告〔2023〕15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生产的涉案化妆品不符合规定的检验项目是按照注册产品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判定的。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采取召回措施。生产涉案产品数量较少,涉案产品货值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同时到目前为止,也暂未发现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依照《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一)违法行为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轻微;(二)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主要证据材料的;”和《附件3: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2“1、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2.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9.5倍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从轻处罚。由于当事人用于生产上述化妆品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并非专用,我局对此不予没收。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合格化妆品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不合格丹肤泉隔离防晒乳SPF50PA+++(批号:YEA050101)化妆品2盒;
2、没收违法所得2116元;
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神岗市场监督管理所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或者凭神岗市场监督管理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6216307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联系人:神岗市场监督管理所联系电话:87811039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01日

罚没 1.21

广州有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有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80047
住所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元洲岗村105国道边环亚厂房6栋
生产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元洲岗村105国道边环亚厂房6栋二.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91516814R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李柳斌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发证日期2022年09月01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8月31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有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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