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34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卡贝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454947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冯培英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8月3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34号
当事人:广州卡贝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4P884D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科甲显兴路5号四楼(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冯培英
2023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科甲显兴路5号四楼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10日计划生产“NyaK?rlek深夜达人麒麟竭面膜(臻颜莹亮尊贵版)”(批号:2023.7.10)1000盒,实际于2023年7月17日完成生产1015盒,其中4盒用于检验消耗,剩余1011盒存放在仓库。产品尚未售出,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根据当事人供述,上述产品售价为8元/盒。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外包装标注“备案人/生产企业:妮娅莎丽(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城鳌大道东路567号(|厂房)50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220136……”等内容,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信息。决定按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定性。
综上,认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为8120元,违法所得为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生产记录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3年8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无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经综合考虑,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适用一般幅度进行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NyaK?rlek深夜达人麒麟竭面膜(臻颜莹亮尊贵版)”(批号:2023.7.10)1011盒;
二、处以罚款20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30日
罚没 2万 元
广州卡贝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卡贝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00086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科甲显兴路5号四楼(自主申报)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科甲显兴路5号四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D4P884D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冯培英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0年06月05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5年06月04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卡贝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