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98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25934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珍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8月2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98号
当事人: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248224057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龙湖第七社工业新区A3栋
法定代表人:刘珍
2023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局2023年7月12日飞行检查结果进行复查,同时执法人员对现场拍照取证。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1个关键项目问题2个一般项目问题,我局遂对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立案调查。由于2023年7月12日飞行检查的半成品在2023年7月13日检验合格,该半成品不予没收。因当事人2023年7月12日并未生产成品,也并未销售,因此综合认定当事人涉案化妆品货值总金额为10000元以下,无违法所得。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1个关键项目问题:
1、检查要点第74点:二楼静置间半成品染发膏1号剂(批号:AL23G17D1)生产日期标注是20230717:染发膏1号膏(批号:AL2315E1),生产日期标注为:2023.07.15,且半成品标识卡已检验合格章,企业未能提供生产批记录。生产部门负责人没有根据生产管理制度(文件编号:QP-027),保证生产记录真实,涉嫌造假。
当事人存在以下2个一般项目问题:
1、检查要点第52点:成品仓内放置4桶原料(乙氧基化烷基硫酸钠AES-70%,物料编号:00113016,生产批号:A2306126)没有分区存放。
2、检查要点第70点:二楼染烫乳化间乳化锅(设备号:G)无及时清洗。
当事人没有根据生产管理制度(文件编号:QP-027),保证生产记录真实,涉嫌造假等飞行检查中存在的共3个问题,涉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构成《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所指的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决定对当事人以一般情节进行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37000元。
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24日
罚款 3.7万 元
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792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龙湖第七社工业新区A3栋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龙湖第七社工业新区A3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7248224057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李清海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11月26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5月17日 |
状态 | 吊销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药监妆罚〔2024〕2011号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
处罚结果 |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792),限制从业及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4年10月08日 |
处罚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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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