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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25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白云区雅顿化妆品厂
注册号44011100015766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松茂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8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57号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雅顿化妆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93182532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建南村白象岭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陈松茂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21日生产了“透真轻感匀净防晒妆前霜SPF50+PA+++(肤色)(批号:BCC1301AD)”共454盒。于2023年3月30日销售出库40盒,无法召回,剩余410盒尚未销售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生产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为3632元,违法所得3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特殊化妆品注册证;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
3、《检验报告》(No:HZ023CJ0308)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涉检产品不符合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
4、生产记录、销售单据、召回通知等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情况。
我局于2023年8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予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无从重从轻的情形,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一般处罚。因当事人所使用的生产工具、设备也用于生产其他合法生产的化妆品,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故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工具、设备。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处罚:
一、没收“透真轻感匀净防晒妆前霜SPF50+PA+++(肤色)”(批号:BCC1301AD)410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320元;
三、罚款22100元。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21日

罚没 2.24

广州市白云区雅顿化妆品厂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白云区雅顿化妆品厂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149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建南村白象岭大道12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建南村白象岭大道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93182532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陈松茂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发证日期2022年08月12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8月11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白云区雅顿化妆品厂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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